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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1.3.2 二、内部因素

二、内部因素

从法律之外寻找法律发展的原因尤其是从社会基本矛盾出发来揭示法律历史类型及其内在变化的规律性,为把握法律发展动因提供了根本指南,必须坚持。同时,也应看到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也可能在其内部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中得以发展。法律发展是法外因素与法律因素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结果。所谓法律因素是指法律方式、法律技术和法律形式诸方面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既包括实质内容的合理性,更指其工具合理性。具体表现为:

首先是法律方法的发展。法律方法是将客观社会关系加工成为法律规范并适用于法律实践的步骤与途径的总和,包括法律创制的方法和执法、司法的方法。就法律创制而言,不同的方法在外部条件的制约下必然导致法律发展的不同性质和水平。任意性的法律创制方法伴随着君权至上、言出法随的专制法律制度,而程序严谨、公开、缜密的创制方式则是体现法制文明、体现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开端。从随意性立法到程序性立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从一人立法到众人直至民主立法,成为衡量法律发展的一把标尺。这固然受制于社会的政治模式、治国方略等外部条件,但在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形下,法律创制方式是可以在内部进行必要调整的,而且也是有必要不断实现自我完善以促进法律发展的。而就法律适用而言,法律方法同样也是十分重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方法论的发展与演化,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对司法的参考价值,为法律制度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一般地说,适用法律似乎是消极地运用现成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积极地改变法律规范,但当法律规范之间出现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时,就需要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合理而公正地进行法律的选择,并发展出一套解决冲突的规则,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没有丰富多彩的执法、司法实践,就难以发现作为其依据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分歧与冲突,从而也就无法寻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则。

其次是法律形式的发展。这里的法律形式泛指借以表达法律内容的种种外部形式的总和。法律形式决定于法律内容,但又对它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形式既可以真实而科学地表达法律精神与实在内容,又可以是部分真实科学而部分虚假歪曲地将它表现于外,甚至有时还可能是完全歪曲立法原意和立法价值。所以,良好的、科学的法律形式是法律发展不可忽视的保障因素。它具体体现为:(1)法律语词。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其第一位的特征就是要求标准明确、规格一致、界限分明,而准确明了的语词是传达法律规范意义的前提。如果词不达意、以词害意或词意存在分歧,或者用语不一或同一概念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存在不同的解释,那么,法律规范的特征就会被损伤,甚至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有违法律存在的初衷。如“10周岁以下”、“10万元以上”、“10日以内”等具体规定中的数字,是否应包括本数,在刑法、民法和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就应做到一致。过去比较重视同一部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中的规定要一致,而对不同法律部门中规定的一致性往往重视不够,应予以纠正。(2)体例结构。成文法律文件是以一定的篇章节条款等体例形式来编排的。一般来说,体例结构对法律发展水平并无决定性影响,但在选择了某类体例结构后,其内部的结构层次与要素排列组合是否合理,则对该法律文件的完整性与实用价值产生着某些影响。如种属关系、抽象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顺序、立法总原则、某类规范的基本原则和某种对象的特殊原则之间的结构设计即是。以成文法典为例,如果各章节相互之间、法律原则、规则与概念相互之间能保持比例大体匀称、内容连贯一致、做到原则与灵活相结合,则该法典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就是科学的;反之,如果结构失衡、重复规定、竞合内容过多,则不能称为是一部良法。(3)法律形式。从静态看,法的和谐一致是法制的基本原则,既指同一法律文件和法律部门的内部协调,又包括不同的法律形式之间的外部整合。法律形式多元是现代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区域性的法与整体性的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保持逻辑的呼应性与内容的一致性,是法律体系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从动态看,法律形式是开放的,需要不断地调适。立法机关创立的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控范围的扩大,立法机关的立法已逐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于是产生了基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形成的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解释规范,从立法机关的立法向授权立法和解释规范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自身在内容、范围及可操作性方面的拓展与进步。(4)法律设施。法律机构、组织和法律活动空间的设置方式与风格、法律职业人员的活动方式与外部表现形式构成法律设施。它是法律得以形成和适用的载体和物资条件。尽管法律的水平并不必然地以法律设施为评价标志,绝对不能认为一个陈设简陋的法庭比一个装饰豪华的法庭的审判质量低劣。但是,法律设施的状况在某些侧面和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运行和社会大众的法律心理,进而对法律的存在价值与合理性、正义性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在其他条件恒定的条件下,法律设施是制约法律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

再次是法律技术的发展。法律技术是科学技术在法律中的表现和纯粹法律中的专有技术两者的结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手段与方式得到极大的更新与完善,从而推动法律本身的发展。简言之,科技手段和法律形式的发展必将带来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法律发展 法律变量 法律变性 法的历史类型

思考题:

1.法律发展的含义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2.如何理解法律发展的过程?

3.法律发展的原因有哪些?

【注释】

[1][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27页。

[3][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页。

[4]何任清:《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4~55页。

[5]参见陶希圣:《法律学之基础知识》,新生命书局1932年版,第71~79页。

[6][日]穗积陈重:《法律发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形论部分。

[7]R.Unger,Law in Modern Society,Free Press 1976,p.47.

[8]参见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苏联]亚·伊·杰尼索夫:《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对象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0页。

[10]Leland Hazard,Law and the Changing Environment: The History and Processes of Law,Holden-Day,1971,Preface&Ch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