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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1.2.2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律发展过程的阐释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律发展过程的阐释

法律发展是社会历史类型演进的必然产物和重要表现,法律发展的过程在总体上就是法的历史类型演进的过程。从法的历史类型的角度来认识和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是前苏联法学家根据法律发展与社会历史及国家性质的关联所提出的理论。法的历史类型与国家类型是一致的,是指“同一阶段的国家的法区别于另一阶段的国家的法的那些不断发展着的共同的主要的特征”。[9]凡属同一性质的国家,具有相同经济基础并反映相同阶级利益与意志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的历史类型。由是可知,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人类全部法律制度所作的总体分类,反映了法律发展的阶段性和规律性。迄今为止,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而法律发展正是从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再到资本主义法,最后从资本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发展。以法的历史类型对法律发展阶段的划分,根本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划分方法:首先是划分标准不同。法的历史类型以社会形态为标准,依据经济关系、法律意志和政治统治形式的性质作为具体衡量尺度;而其他划分标准仅仅是从局部或纯技术角度而很少从社会性质层面来加以说明,如对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的分析,就是以法的体例和结构为标准的,对秘密法向公布法发展的理解也是从法与社会关联的方式为依据的。其次是价值功能不同。透过法的历史类型的演进,法律发展的总体态势和全部特征的转变与跃进便可一目了然,这有助于把握法从产生到变化、发展至今的必然性、规律性,特别是有益于了解法的异质性与承继性,为后世之法律发达供给资源。而其他划分方法虽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某些方面的个别性特征甚至是一些基本线索,但难以抓住法律发展的全貌,如从自然法到实在法、从种族主义法到地域主义法的发展观即是。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科学性是不容否定的。当然也应明白,法的发展也不仅限于法的历史类型的更迭,法的历史类型不断上升的理论并不否认从法的阶段性、个别性和局部性变化的层面来把握法的量变。所以,有必要分析同一历史类型的法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现象与特质,事实上无论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在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其法律发展的轨迹并非完全同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属资本主义类型的法,但这两者就有很大的差异,而且还出现了同一法系内部的分化与转型,产生了诸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南非、以色列等的介于两大法系之间的“混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