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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2.2 二、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二、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是一致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有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经济基本、共同的指导思想、共同的基本原则、共同的社会目标。因此,当我们谈论法时便离不开党的政策,但我们在贯彻与执行党的政策时也应注意遵守法律,必须把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

然而,法与政策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毕竟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向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的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需要以法界定。(2)表现的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法律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4)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要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要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以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