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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1.2 二、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

二、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法离不开政治,政治离不开法。

(一)政治对法的影响

(1)政治影响法的性质。法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必然要反映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要求,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不可能是“超政治”的。执政者决不允许有背离或者反对其政治统治的“法律”存在。这种政治统治也必然影响并且决定着法律在政治上的根本属性。

(2)政治影响法的发展进程。法的发展进程与政治的发展变化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现代政治多为政党政治,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政治决策,影响甚至决定着一个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一项法律的命运,法的发展必须得到政治的认同和支持。政治改革也就是“变法”,它的方向、领域、方式、程度、范畴等,对法的发展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3)政治影响法的实现程度。政治是影响和制约法实现的重要要素。在民主政治(法治政治)体制下,强调法律至上,主张依法而治,法律通常能够得到较好地实现。在专制政治体制下,法律的实现就要由统治者的好恶来决定。政治清廉与政治腐败对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法对政治的作用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说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的话,那么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现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法与政治具有密切的互动联系,但同时法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法不等同于政治,政治亦不等同于法。法与政治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则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则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是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则是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