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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5.2 二、法律技术性事项的类别

二、法律技术性事项的类别

法律的技术性事项虽然为数很少,但又是必要的,涉及的内容大致有:

(1)法律生效的时间。这是任何一项法律文件必须涉及的,一般在该法律文件中都有规定,并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明确该法生效的具体时间,三是规定试行一段时间后生效。如果该法未规定生效时间,则应推定为立即生效。

(2)关于溯及力问题。一般讲,法无溯及力是一条法治原则,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再加上其他原因,一般采用如下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无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法对行为人处理较轻,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按新法办;如果按旧法处理较轻时,就按旧法办;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时,便按新法办。这基本上是对刑法而言的,民商法和其他法律一般不涉及如此复杂的问题。

(3)有关法律解释权问题。一般讲,哪个机关立法,哪个机关就有权解释。但考虑法律适用中具体的问题较多,因此,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并涉及个案时,可以作出行政解释或司法解释,或者由它们请求立法机关解释。

(4)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技术性问题,包括图形、尺寸、颜色等,当然,这不是纯技术问题,而是有鲜明的政治性乃至民族性。

技术性事项是法的重要要素,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必须引起关注。一个法律文件,如果没有技术性事项,在执行和适用时会遇到各种困难与麻烦。

关键词:

法的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

思考题:

1.学习与研究法的要素有何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与分类?

3.法律原则的特征与类型有哪些?

4.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5.为什么说法律技术性规定也属于法的要素?

【注释】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2页。

[2][意]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5~206页。

[3]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4][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5][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英文版作者序,第3页。

[6]参见李晓峰:《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7]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页。

[8]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1~374页。

[9]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7页。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1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2]谢晖:《论法律规则》,载《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1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15][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附录二:《五分钟法理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16]参见[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17]参见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

[18]德国公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对此曾作过比较细致的分析。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See Robert Alexy,Zum Begriff des Recht sprinzips,S.79.

[19][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