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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5.3.2 二、公平的分类

二、公平的分类

除了在形式上可将公平分为比如政治公平、经济公平、民族种族公平和性别公平等以外,学者们更多地从实质角度将公平分为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

机会公平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经常谈到的一种公平,它是指要提供给所有的有关的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机会公平的思想可以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保护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观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进一步阐述了机会公平的思想。他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平就是赋予每个人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其他竞争的机会,除此之外,立法者事先并不知道规则的具体效果,即它们将会有助于哪一种目的或会帮助哪一种特定的人。换言之,哈耶克只关心形式上的公平,他认为任何旨在实现结果上完全公平分配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他说,“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31]。对机会公平形象的比喻是“起跑线的公平”或“出发点的公平”。

程序公平是指竞争规则的公平,也就是社会对其成员参与各项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活动所规定的“游戏规则”应该公平。特别是竞争和交易的规则要公平,以确保竞争和交易的“过程公平”。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要求的是社会给每个成员提供的发展机会和对每个人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应当公平,是环境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可以形象地举个例子:在任何一项体育比赛中,每个运动员的个人条件都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比赛的规则“公平”,要求组织者和裁判员“公平”,要求整个比赛过程“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比赛规范而有序地进行——尽管对每个运动员来说比赛的结果可能各不相同。

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活动最终结果的平等,即不管社会成员起点和个体活动的差异有多大,其最终都会获得相同的政治、经济地位或相等的收入与社会资源。这种公平理念认为,因为每个个人都有来到这个社会时空上的差异,个体先天条件和后天生活环境的差异,每个社会成员所能拥有和获得的机会和条件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为避免因上述差异导致分配结果产生过大差异,要通过政府行为进行干预,将社会资源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