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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4.2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宏观上的指导性。法律原则能在较大范围内和较长时间内对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框架、法律规则起指导作用。这种功能的典型体现为宪法中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对全国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有指导性。例如法律体系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则在所有的法律中和法律规则中都得到体现。

第二,内容的广泛性与抽象性。法律原则覆盖的领域宽。它所规定的不是某一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虽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它确定某一领域乃至全国所有领域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基本精神与要求。

第三,稳定性。对一个国家来讲,其法律原则的确定既要体现国体与政体,也要借鉴人类的优秀法律文化遗产,它是社会价值的长期沉淀的结果。既不能随便确立,也不能任意废弃。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或又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等。

第四,适用的选择性。法律原则的适用较为灵活,缺乏十分明确的具体尺度。在选择一种法律原则的同时,往往要权衡冲突各方所代表的利益,它要随个案的特殊情况灵活处理。而法律规则的适用往往直接针对具体的法律情势,体现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之中,其选择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