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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3.2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不仅在内容上有重大区别,而且在形式上有重大差异,特别是在结构上,法律规则极为独特。对于法律规则的结构,我国学者看法不一。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就是说,一定情况的存在,是规则起作用的必要条件。在立法实践中,假定有两种表现形式,有的直接在法律规则中表示出来,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这条法律规则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便是前提条件,即“假定”。有的法律规则没有直接明示出来,但这不等于“假定”部分没有。如婚姻法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这里没有明示条件,但可以推论出来,那就是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并有遗产。很显然,“假定”在法律规则中应该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处理”,又称之为“要求”,特指法律规则本身的具体规定,即权利与义务,它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这是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制裁”,专指对违犯法律规定所作的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则中的体现,是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至于制裁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一般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很显然,传统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只讲制裁,不讲奖励;而事实上也有奖励的法律,如《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因此,它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二是措辞难于理解,有时也容易误解。三是不准确,没有具体提到权利义务。针对这一情况,20世纪80年代,有些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如当时的北大法律系在教材中,把法律规则(当时称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成两部分,即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也就是常说的“两分法”。这显然是个进步,但不讲适用条件也不完整。又有学者提出,还是要把“假定”加进去,使法律规则由三部分,即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我们赞成最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