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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2.2 二、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显然也具有社会秩序所有的共同特征。但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法律秩序也有自身的特点。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法律性。法律秩序是一种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独特性在于它根本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秩序,这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形态,是以法律为内在机制的社会过程、方式、结构和模式。正是以其高度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了社会的有序发展进程。法律秩序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法律化了的社会秩序。

第二,强制性。分析法学的代表凯尔森说过,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社会法学派大师庞德说,法律秩序是“通过有系统地、有序地使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的安排行为的制度”。[12]在现代社会,法律秩序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意志性,与一定的国家强制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往往借助于强制措施来促进、协调、控制人们的行为及其关系,处罚那些违背既定法律秩序的行为。

第三,普遍性。法律秩序的普遍性是指法律秩序的参加者、秩序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状态各个方面普遍有序、整体和谐一致。它包含着丰富的内涵:表明社会生活的高度法律化,人的各种各样行为、关系、生活被一体地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各种社会利益、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通过法律而得以配置、协调和控制,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高度制度化;个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得以保障、维护和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所有法律运作的环节都具有稳定性、程序性和确定性;所有的社会主体拥有普遍化的平等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制约,真正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公平和公道。

第四,结构性。由法律而形成的社会秩序是多层次的、多类型的复合形态。如有国际法秩序和国内法秩序之不同,有宪政秩序与一般秩序之分,有公法秩序与私法秩序之别。如因不同法律及其功能的发挥,形成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文化秩序等具体的社会秩序样式。正是这种种法律化的社会秩序的结合和互动,形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元性、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