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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3.2 二、商品经济与法的发展

二、商品经济与法的发展

如果说法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过程之中的话,那么它在经历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即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规范到一般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最终发展为成文法。其内在的推动作用直接来自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是商品经济在推进法律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在古代世界的法律之中,罗马法以其高度的理论性著称于世。尤其是私法特别发达。究其原因,根本就在于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达与繁荣。因此恩格斯称赞它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当然,罗马法的繁荣也有其他因素,如法学家的努力、地理环境的影响等,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古罗马商品经济的繁荣。尽管当时的罗马尚处在奴隶社会阶段,仍然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但它在历经多个世纪的大规模扩张之后,简单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出现了从事商品活动的特有的富有阶层——骑士。特别是在第三次布匿战争结束时,罗马城的商品经济已对整个罗马共和国乃至对地中海沿岸各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著名史学家詹姆斯·汤姆逊对古罗马的商业作了如下描述:“从那时起,罗马的公社逐渐有些像美国纽约的百老汇了。某些街衢专做某些商业,在罗马城市也有各种手工业设的地段。”[10]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完善,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也随之日益发达和完善,从最初的《十二铜表法》发展到《国法大全》,展现了罗马法的庞大体系,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有了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基于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罗马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范的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罗马法已开始划分公法与私法,尤其在私法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它对商品经济各种复杂关系以及民事流通的性质与方式,都作了详细又具体的规定,如对物权、债权、亲权和继承权的规定,都明确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尤其是它关于物权的内容、形式及其实现与保护的规定,不仅当时堪称楷模,直到今天还有一定的影响。

(2)法律规范简明而概括。明确地为人们提供了各种行为模式,而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概念或者不同规范的相互关系,都是明确的、具体的,促使公民有效地以法律为行为准则。

(3)法学理论发达,法学家的作用很大、地位很高。尤其是五大著名法学家,可谓名扬古今;国家公开确定他们的著作特别是对法律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正是这些法学家的理论,如关于物权的理论,关于侵权行为的理论,关于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划分,关于亲权与继承权的理论,不仅反映与体现了商品经济的要求,而且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东方奴隶制国家则是另一种情况,它从反面证明:离开商品经济的土壤,法律是很难发展的。东方奴隶制国家几乎都实行土地国有制,国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同时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某些残余,是比较典型的自给自足经济。在政治上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国王集各种大权于一身。因此,东方奴隶制的法律极不发达,长期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而且重刑轻民、刑民不分,即使出现一些成文法,也不是系统、概括的规范,其内容大多类似判例的记载。

在封建社会,无论是欧洲还是中国,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法律的发展也十分缓慢。当然,也有个别情况,如东欧、中南欧一些城市共和国,商品经济比较活跃,其法律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西欧中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国家商业开始繁荣,并影响整个欧洲,从而出现过“罗马法复兴”的热潮。中国唐代,商品经济扩及东亚邻国和属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不断增多,《唐律》的随之颁布,使古老的中国对法律进一步重视。这些局部地区、个别时段的情况,恰恰也证明了法律与商品经济的天然联系。

总之,无论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任何一个国家与地区,一旦其商品经济活跃时,与之相应的法律就必然得到发展;反之,如果商品经济不发达,则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就必然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