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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2.2.2 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如果说“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回答法的来源问题,告诉人们法不是孤立的现象,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话;那么,“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一命题,则主要回答法的内容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因素,告诉人们法不是单纯的主观现象,也不是人们随心所欲所能制定的,而经济基础则是决定因素。经济基础决定法,或者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内容比较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丰富。但不管哪一种法(如民法、刑法等),也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罗马法之所以被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其原因就在于罗马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是不可能超出一定的经济基础的范围之外的。我们绝不能设想在古代社会就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因为当时经济基础尚未发达到需要全面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程度。现代社会之所以有知识产权法,不仅是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实际上就不是哪个立法机关或集团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反映、确认现实生活中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而已。不仅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就是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对法的内容也产生重大影响。这一点在我国经济改革中得到了生动而具体的反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的内容十分简单,因为经济活动主要由行政命令和政策指导,法的作用空间自然就很小;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主要由法律调整,因此法的内容便日益丰富,尤其是民商法的内容大大丰富,法律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完备。当然,影响法的内容的因素较多,有历史的、民族的因素,也有文化的、社会的因素,甚至还有地理、气候、人口的因素。但在这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作用。

第二,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迄今为止,人类历史出现过四种生产关系,也相应地产生出四种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但不论哪一种法,它的性质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当然,这是从宏观上讲的,是从一般规律上讲的。因为法的分类也是从一般意义并由人们主观确定的;虽然同一性质的法,在不同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各自的特点,然而其共性是明显的,如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或者古代法,由于当时经济基础的核心是奴隶主所有制或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这就决定了当时的法必然是以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统治为主要任务,并且必然是刑罚残酷和公开的不平等。又如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制度上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就决定了我国法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并以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为其根本任务。

第三,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5]法属于上层建筑,当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变更。

当然,这种变更有时快、有时慢,而且有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立法者必须认识和适应这个过程。经济基础涉及内容很广,既包括所有制结构形式、分配制度,还涉及人们的相互关系和经济体制。一般讲,经济基础某一部分发生了变更,法也在某些方面产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