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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3.2.2 二、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正义

二、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正义

西方历史学鼻祖希罗多德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大流士王问希腊人,什么代价可使你们吃掉父亲的遗体?希腊人的回答是:不可能,没有什么能迫使我们做出如此罪恶的行径。大流士王又问印第安人,什么代价能使你们火化父亲的遗体?印第安人的回答与希腊人完全相同。在希腊人看来,不火化父亲的遗体是非正义的,而在印第安人眼中,不吃掉父亲的遗体则是非正义的。表面上看起来水火不容的正义观实际上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基点,那就是必须爱护父亲的遗体。

透过这个故事,我们不难发现,正义虽然具有一张变幻不定的“普洛透斯之脸”,但它同时也存在一些共通的基础性内容,这正是法律基本原则的孕育母体。

哪些正义原则才是人类社会所应共同遵守的法律原则?对这一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在诸多观点中能否归纳出正义的最低标准呢?有学者认为,这一归纳虽然难以绝对正确,但对此作一个大致的勾勒是可能的。这些最低标准主要包括:(1)正义要求利益和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2)正义与平等存在最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贡献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均等;(3)裁判者必须保持起码的中立,不偏不倚地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并公正地作出决断。[18]正义作为评价社会优劣的道德标准,应当围绕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展开它的主要原则。在现代社会,社会的主要价值是自由、平等、安全、公共福利,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围绕正义价值综合协调。

符合正义基本原则的法律,我们称之为“良法”,背离正义原则的法,我们称之为“恶法”。“良法”对法治的实现意义重大。亚里士多德经典的法治定义就揭示了“良法”的重要。[19]只有良好的法律才是实现正义的有力保障,具体表现在:(1)立法上,法律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执法上,法律严格执行以实现正义;(3)司法上,法律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同时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20]即使有了法律对正义的保障,法治也不能自动实现,它还需要法律人对正义的操守和实践。“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以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