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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3.1.2 二、中世纪法哲学时期

二、中世纪法哲学时期

(一)早期基督教法哲学的正义观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中最重要、最具影响的要首推圣·奥古斯丁。他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自然法”完全得以实现,人们生活在纯洁、神圣、正义的状态中。人类堕落以后,绝对完美的人性和自然法都不复存在,人们不得不运用自己的理性设计一些制度、规则来维护秩序与和平,国家、政府、法律、财产等就属于这些制度规则。

根据圣·奥古斯丁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与天国的永恒法相符,因为永恒法的正义才是最高的正义,违背了永恒法的世俗法必然无效并应予摒弃。

(二)中世纪晚期的正义理论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晚期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这一时期的神学和哲学在他宏大的思想体系中双双达到了顶峰。

托马斯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显然受到了早期基督教法哲学的影响。与他浓郁神学色彩的法哲学不同,托马斯的正义理论更多的偏向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世俗正义观。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10]他把正义分为:第一,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第二种是交换或矫正正义(commutative or corrective justice),它关注的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易及出现不当和违法行为后如何调整的问题。第三种是法律正义(legal justice),通过法律正义,个人对社会整体的义务表现出来。在他看来,苏格拉底就曾给这种正义作出过活生生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