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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1.3.2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创制的,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意味着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法律。从形式上讲,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制定、认可。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出新的法律规范,这种法被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法律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认可”的对象相对复杂,主要有认可既存习俗、道德、宗教教规和科技规范,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赋予其域内效力以及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约束力。由于国家是以地域为基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由它创制、以它的名义颁布与实施的法律就代表了它的意志,具有了普遍的效力,即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守的特殊力量。当然,个别的、具体的法律文件,其适用的时间、空间和对象是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