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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4.2 二、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据

二、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据

1.取决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人权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要想转变为人们的现实生活,必须凭借法律机制才能有效地实施。法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极具可操作性;同时,在现有的社会规范中,法律是规范性最强的一种,而且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使发生一些修改与废止,仍比其他规范稳定与可靠;再者,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被纳入国家权力系统依照强制程序加以推行。所以,将人权上升为人权法有助于依靠国家权威来实现人权,比起将人权停留在道德上的应然状态来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如仅仅停留在道德意义上,一旦遭到侵犯则不易得到救济。

2.取决于人权的内在特性。

人权是一个抽象的字眼,尽管在不同的历史状况和现实国情下,人权具体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是人权并不天然地具有一种内在的自足性,其间并不具备自我调节和自我实现的实施机制。也就是说,仅仅从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足:(1)抽象而不明确,弹性很大,容易引起人们的分歧,无论是在具体形式还是在判断标准两方面都非常模糊;(2)没有强制的实施机制,往往表现为一种理想的口号和革命的旗帜,具有一定的号召性、鼓动性、前导性,但不具有规范性、可救济性。一旦在人权口号的感召下,革命取得胜利,就迫切需要从对人权理想的追求之中,回到如何占有和消费人权的现实中来,而法律以其特有的魅力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关怀。

3.取决于人治向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人权是同专制、人治针锋相对而产生的,在人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人权保障。如果说存在一些所谓权利,那也只不过是少数主体的特权,它是人权异化的表现。所以,反对人治实现法治成为人类文明的根本标志和基本力量。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而倡导法治必然要求保障人权,行法治必倡人权。因为人权是法治的起点和归宿,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权和法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人权的重要载体。从此意义而言,没有人权的法律,必然是邪恶的法律,而不可能成为良法,良法本质上是人权法。所以,法律不可能离开人权,也不应该离开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