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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1.2 二、人权的定义与构造

二、人权的定义与构造

人权是人的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地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可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两大方面来加以揭示:

从内涵上讲,人权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资格。资格乃指人权是个人通向社会的凭证,个人成为国民的条件,丧失了人权之凭证就失去了人的社会属性,甚至一部分的自然属性,此时人将不再是社会中的人,而退化为原始的人,甚至被剥夺生命。正如一张门票或入场券。(2)自由。人权意味着人对自身的身体和财产两方面可以按照自由意志进行自由支配,无自由即无权利。(3)利益。人权的内容就是利益,人权与利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生命权、财产权、政治权就是对生命、财产、政治利益的具体描述。人们常常将权利与利益并列使用,统称为权益就是基于此理。(4)正当或正义。人权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在理解人权时应当回答和探索权利主张的正当性。应处理好自由与利益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关系,即合道德性与合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反言之,特权也是一种利益主张,但不是人权,因为它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主张;无政府主义的利益主张,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绝对自由化的利益主张,因此不可能体现为人权。(5)主张或要求。人权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对权利提出的一种要求,是难以自我实现的非自足的概念,需要政府和市民社会的其他成员的主动配合才能实现。

从外延上讲,人权包括三个层次:广义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那种无须证明的权利和利益;中义的人权是指人不仅应当而且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加以行使的权益,往往指法定人权;狭义的人权是指人能够正当地享有而且能实际占有和消费的那部分权益。

从系统论的角度考察,人权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体现为是一个由多个层次排列组合而成的结构,人权结构的内部构造或构成要素如下:(1)人权的主体:人权的享有者即人权的主体。个人是人权的主体,人权首先是个体的人权,如果失去了有血有肉的个人,人权就没有存在的任何必要。同时,也应看到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集体中的人,离开了社会组织而孤立地生活的人,只能是残缺不全的被肢解了的人,而人的集合体又具有相对于个人的某种独立性,如国家、民族。所以,集体人权应运而生。可见,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国家、民族等群体、集体。没有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就没有个人的人权。(2)人权的对象:在此特指人权所指向的相对方。狭义上看,人权是个人向政府主张的权利,是个人对抗政府的手段,所以,其相对方是政府;广义上讲,人权是人类相互之间协调与冲突的产物,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主张,其相对方包括政府和政府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3)人权的内容:即人权形式的载体,指利益。既包括物上的利益,也指非物的精神利益;既有个体的利益,也有群体和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