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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3.2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法的价值的冲突原因很多,主要在于主体的要求、文化的倾向、社会转型的价值失调以及法的内外价值之间的张力等。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由于法是以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来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而主体总是特定时代、国家、阶层的主体,即使是处于同一时代、国家、阶层,也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价值冲突;同时主体又是具有个性的主体,甚至是同一主体可能因为特定的需要并不存在对某一或某些价值的恒定需求。一般来说,法的价值冲突存在于不同的阶层之间,不同阶层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因此,不同阶层的主体之间的法的价值冲突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法的价值因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所处的时代不同,时代发展的要求不同而对法的价值主张不同;(2)主体所处的阶层不同,因不同的利益主张导致法的价值主张不同;(3)利益对主体的价值主张并非完全决定性的,主体可能超越自身利益而主张特定价值;(4)主体之间在个案的权利冲突中主张的价值发生冲突。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文化原因

社会性质相同、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人们仍然可能对法的价值作出差距极大的选择。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社会文化对人们价值倾向的影响十分巨大。英国公众对自由价值选择的高比例和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有关,而西班牙公众对平等价值选择的高比例也和西班牙的社会文化密切相关;[15]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人们也会对不同的社会价值作出不同选择。平均主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颇有市场,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主张常常表现出平均主义倾向,“文革”也是平均主义泛滥的时期。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文化日渐发生结构性变化,自由价值在社会生活日渐扩大影响,这一价值转变引发了复杂的价值冲突现象: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自由与传统道德文化之间的冲突等。

(三)转型社会中的价值失调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快速进入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快速发展,与外部世界更多的商品、制度与信息等资源的交流,很多人无法适应这些快速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的。与传统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态相适应的价值形态由于其相对独立性与发展的迟滞性,并没有退出社会舞台。不同的价值形态相互碰撞,转型社会中的价值失调现象必然会出现。比如,党的十七大强调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而表达权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内容。然而,这种现代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表达权仍被一些人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障碍,认识不到表达权的行使是维护社会动态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实际上反映了一些人在社会转型中的价值不适应。

(四)法的内外价值的张力

现代法治之法,不仅追求多元的外在价值,而且非常强调法具备严格的内在价值。现代法治之法对人权、正义、自由、效率与秩序等价值的追求,往往要求更加严格的内在价值来保障这些外在价值的实现。然而,对法的内在价值的严格遵守在个案上也可能损及法的外在价值的实现。比如,严格遵守法的稳定性可能会伤害人权或正义等价值。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是法的重要内在价值,然而,当社会发生变迁时,严格遵循先例相反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又如,执法机关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合乎法的权威性价值,但同时可能会因此而放过真正有罪的人,进而损及法的个案正义的实现。传统中国法文化有忽视法的内在价值,迷信贤明君子的执法而直接去追求外在价值的传统。这种传统在当今中国社会仍有市场,它经常以种种动人的主张来改头换面,侵蚀法治的根基。

除以上四种基本原因造成法的价值冲突外,一国的历史、文化、道德、风俗习惯、宗教都可能对法的价值冲突具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