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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2.2 二、法的价值的流变

二、法的价值的流变

在人类社会法制发展史上,法的价值常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对法的价值流变的过程、特征、模式与规律进行观察与分析,是我们加强对法及其价值认识的重要途径。

(一)西方法的价值流变

1.西方法的价值流变的基本阶段

西方法的价值的流变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古希腊古罗马的开创阶段。西方现代法的基本价值,大多能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中找到根源。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当今西方社会的大多数法政范畴与问题都被提了出来。比如,自由、平等、正义、理性、民主、专制、公正、法治、自然法、分权制衡、共和、宪法等。这些范畴与问题的提出意义非常重大,它由此奠定了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范畴与观念框架,进而也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法的价值发展的形态、路径与轨迹。第二阶段:中世纪的遮蔽与施魅阶段。中世纪,万流归宗,基督教神学压制并整合了西方社会的诸多思想,基督教神学盛极一时。虽然基督教神学对古希腊古罗马活跃的法政思想有诸多的压制与扼杀,然而,它也并非一无是处。一方面,古希腊古罗马的一些重要法政思想被纳入基督教神学之中潜伏起来,例如,亚里士多德的诸多思想就被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所吸收;而这些潜伏的法政思想相应获得了上帝与宗教上的担保,它对西方后来的世俗社会规范及其权威起到了重要的加魅作用。现代西方社会的许多重要的法律价值,经常都以上帝的名义来加强说服的修辞,强化其普遍性的号召力与权威性。第三阶段:启蒙时期及自由资本主义的复兴阶段。中世纪末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基督教会对世俗社会的控制力量逐渐衰弱,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文艺”开始复兴。历经长期的近代启蒙,资产阶级通过革命确立了民主政权并通过立法将启蒙运动中号召的基本价值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崇尚“最小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自由放任”等社会治理理念,自由价值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平等价值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阶级对立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对立经常导致社会撕裂与动荡。第四阶段:“二战”后的国际推广与普及阶段。“二战”后,鉴于法西斯“二战”中大肆侵犯人权,为了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人权,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此基础上,1966年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主张规范化与具体化。同时,一些国家通过宪法改造,确立起宪法诉讼机制,以此来维护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法官们通过现代法的基本价值及相关原理的运用,在一些重大的宪法诉讼中确立起法的基本价值的基础性地位。

2.西方法的价值流变的规律与特征

(1)法的价值呈多元与竞争的局面。在西方法政文化的价值体系中,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一直存在着多元而又相互竞争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内部的冲突与竞争演化出多姿多彩的多元价值体系,这种多元的价值体系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力量相结合,有力地促进了法的发展与完善。(2)法的价值与实证法呈二元并立的生态。西方法的价值的形而上的气质浓厚,寓于自然法与基督教教义中的法的基本价值高于实证法的地位,这使得法的基本价值拥有对实证法的批判高度与地位。正是这种价值与规范的二元并立生态,使得西方法抗拒僵化,保持着长久的发展压力与动力。(3)法的价值与西方社会历史与文化深层相应。西方法的价值具有人性要求上的普遍性与文化逻辑上的特殊性。对正义、自由与平等的追求反映了人类的普遍性要求,而基督教文化影响的法律规范则多反映了法的价值的相对性。法的价值的普遍性是我们积极主动促进其发展的认识根据,而相对性又促使我们认识自身个性,更切实地将法治建设与本土文化相结合,促进法律更符合本土文化的发展。

(二)传统中国法的价值特征

就纯粹的传统中国法内部的价值而言,很难将其作一个阶段明确的划分。以儒家道德的核心义理为价值追求的传统中国法,存在一些标志性的人物与事件,但很难说其内容有什么阶段性上的不同,儒家思想一以贯之。而夏商周三朝亲亲尊尊的意识形态正是儒家思想的奠基性渊源。如我国著名哲学家李泽厚认为,“孔子一再强调自己是‘述而不作’、‘吾从周’、‘梦见周公’……其意确乎是要维护周公的这一套”。[7]

总体而言,传统中国法的价值有以下特征:(1)法的价值追求相对粗简,且缺乏内在张力与竞争性。对传统中国法影响最大的儒家和法家,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竞争,他们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到秦汉时期,中国的道、法、阴阳和儒家合流,前几者被儒家思想体系兼容并蓄了。[8]传统中国法的价值内部缺乏足够的张力与强烈的竞争,这导致其内部价值流变从基本范畴上来说几乎处于静止状态。李泽厚认为,“儒学、儒家或儒教几乎成了中国文化的代名词,孔子成了可与基督、释迦并立的‘教主’。”[9]而且,“从孔孟到顾炎武,儒家老是要‘复古’,复‘封建’,老喜欢讲‘三代之治’(夏商周)。”[10]这其中很少有什么根本的变化。(2)法的价值结构性地社会化,与社会秩序本身融为一体。封建皇权的支持,中华民族感性的心理结构,加之数千年的社会化历程,传统中国法的价值已被结构性地社会化,有着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上的基础。这种寓于社会心理与行为中的价值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现代法治价值的社会化进程。(3)法的价值虽有高级法的地位,但与实证法并未形成二元并立的生态。作为传统中国法的核心价值的儒学义理,虽然在传统中国社会拥有高级法的地位[11],但它与传统中国法形成深度合作,丧失了促使传统中国法向现代法演进的动力与压力,是导致传统中国法僵化与落后的因素之一。

(三)儒家文化与当代法的价值

文化一词有着非常复杂的含义,有学者总结它有一百多种定义。[12]不过,就法理学及本章节讲解的内容而言,完全没有必要把它弄得那么复杂。法学是研究人们行为规范的科学,基于这个限定,将文化限缩界定为一定思想、社会观念及其影响的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总和。而儒家文化,则是指儒学义理及其影响的社会观念和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总和。

对于儒家文化,我们应有以下认识:

第一,法律人应该有明确的文化自觉意识,以便于对社会与法律实践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法学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人参与社会实践,应对本土的文化及其蕴含的价值与规范有一定的了解。文化背后是本土的价值与规范,没有明确的文化自觉意识,法律人就难以对社会与法律问题形成精准的判断。第二,儒家文化型塑的柔性社会规范在中国社会生活中仍有着基础性的影响,传统中国法的价值则蕴藏其中。传统中国法的价值之所以根深蒂固,变迁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以儒学义理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的价值历经了长时期的社会化过程,它已不仅仅是纸面上的信条,而且已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社会秩序本身融为一体。第三,中国法治规范及其价值现代化的路径与模式,可借鉴东亚儒家文化圈内其他社会的成功做法。像日韩两国,传统上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如今又享有现代法治的经验;尤其是当代韩国,在社会生活儒家化的路上比中国走得更远。[13]如何通过现代法律规范来构造传统法与现代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第四,当代中国法治之法的价值要真正学习中国传统法的价值的社会化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中国法治之法的价值而言,如果仅仅在法学圈子内循环而不能深入社会,法治之法的道德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就当前而言,传统中国法的价值与当代中国法的价值二元调适可能是中国社会的长期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