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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2.4.2 二、创新社会管理与法的功能的发挥

二、创新社会管理与法的功能的发挥

无论从本质上讲,还是从现实中看,社会管理都属于法的基本功能的范畴。对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过明确的回答。早在1867年,马克思在其毕生巨著《资本论》第一卷中,通过对资本家对公司或工厂的管理作用的分析,引申出了国家与法的社会管理的功能:“既包括执行一切由社会属性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特殊功能。”[3]这就是说,马克思已经揭示出国家与法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公共管理的功能,即社会管理的功能;二是政治功能。恩格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国家与法两种基本功能的相互关系,他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执行了它这种社会职能才能持续下去。[4]”恩格斯这一论断不仅进一步肯定了国家与法两种功能的理论,而且丰富与发展了这种理论,认为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国家与法的基础性功能,政治功能只有在执行了社会管理功能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为什么这样说,我们理解至少有三点:第一,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讲的,不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而是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指出前一种观点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幻想。法律之所以以社会为基础,是因为社会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其中包括生产关系,而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其中还包括各种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必须既要以它为基础,又要维护它,并促进它的发展。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首要原理。第二,社会秩序与规则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讲,世上没有无规则的秩序,也没有无秩序的规则。马克思说得好:“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5]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管理便不可能离开法律这种社会特殊规范,否则社会管理就会杂乱无章,而最后导致崩溃。因此,社会管理与法律这种特殊管理规范是一对不可分割的范畴,即谁也离不开谁。第三,法这种社会规范,专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从而形成有序的生活空间,形成一种有方向、可以预测的行为模式,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因此,社会管理无论是正常时期,还是特殊时期,都必须有法律才能调整,才能使社会秩序处于正常状态,即平时要合法、特殊时期也要合法。

至于法的一般功能,这就是人们常说引导、预测、评论、教育与奖惩五个方面,其实,法律还有平衡、调解、折中的功能。这里重点讲法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平衡、调解和折中的功能。因为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必须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平衡、调解和折中就是其中三种相互联系的方式。法为什么有这些功能呢?首先,从法的产生来看,它作为社会和谐的标志体现得更加明显,恩格斯有一段名言概括法的由来,他说:“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服从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6]马克思还认为法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契约。就是说,法律起源时是当事人双方协调一致的合约,只是到阶级对立不可调和时,才成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西方学者对法律这种调和、折中的看法,也大有人在,如博登海默就认为:“法律的真正效益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7]这就说明,法律有调和和折中、调解的功能,这是大部分法学家的共识,正因为法有这种特殊功能,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发挥这种功能。当然,这一功能的发挥不是自发的,而是在法的引导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取得的。

对于法治的引导功能,以往法学界注意不够,法律界至今还没有充分认识这一功能。一提到法律的功能,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保驾护航”,似乎“保驾护航”成为法治功能的代名词。其实这句常讲的话,只对了一部分,法治的确有保障的功能,但法治还有更大的功能,那就是治国理政的功能,这是法治的主导功能,我们不能忘记它。因为我们国家、社会都需要法律来治理,更需要法律来引导,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这样一些根本问题,需要宪法明文规定。因此,法律也好,法治也好,都是管大事的,都涉及治国的学问、强国的学问。因此,法律(法治)的功能绝不是辅助性的“保驾护航”,而是要“导航”。法的导航功能,不是任何个人的愿望,也不出于法学家的好高骛远,而是法的本质决定的。法是什么?法是一个国家的命脉,就像木匠的墨绳一样是管方向,管大事的,岂能是单纯的“保驾航行”?!因为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它确定了这种行为模式和其法律后果,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前者属于权利,后两者属于义务。因此,法律的导向性是十分明显的。在整个改革中,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始终都是起导向作用的,如果没有这种导向的功能,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就会出问题。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法律本身就体现出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与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是一致的,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绝对没有错,法的导向功能是一条社会法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事实上,在社会管理的创新中,任何一项具体成果,都体现了法的导向功能。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新收获——刑诉中的和解问题便是这方面的代表。经过从实践到认识,以司法规章的形式发下去,再经过反复研究,终于形成行之有效的“刑事和解”制度。这里,法律的先导作用十分明显,如果不形成几条规范性的文件,再到群众中去学习与探讨,其效果绝没有现在这样实在:两年来和解的刑事案件没有一个翻案的。既减少诉讼成本,更密切了群众关系,安定了社会环境,达到了预期效果。当然,这种刑事和解制度只能适用于犯罪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同志最近在各地介绍了这一成果,反应强烈,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社会管理创新,既符合国家的要求,又体现法的先导作用,是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