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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5.2.2 二、价值与事实

二、价值与事实

法的价值与事实是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法的价值即法律的原理,法的事实及法律的实存状态。[9]对于法律,我们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如在法的效力研究方面,就存在着伦理的效力观、逻辑的效力观和事实的效力观(实效)的分野。在当代西方法理学中,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最终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有效的法律必须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善”与“正义”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力,出自国家有权机关的法就是有效的。规范的效力是有等级的,每一个规范有效的理由来自另一个更高级的规范,不同效力的规范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立法权的高低分层造就了法规范的效力层次。社会学法学认为法的效力就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实际上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实效。这一概念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10]

伦理的效力观、逻辑的效力观均属法的应然范畴,法的实效则属于法的实然范畴。前者是指法的应有约束力,后者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的实际实施结果。法的效力主要依赖法的形式有效性,即哪一个国家机关按照何种程序制定的法才具有法的效力。如在我国,除了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国家机构外,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则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为了说明何种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律,具有法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则表示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的实际实施状况,即是否被很好地实施。法具有统一的效力,但法的实施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的效力都是相同的,但其实施结果却不相同。甚至同一件法律在不同地区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状态的静止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法的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的运动中的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两者是对法的效力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的概念工具,是全面理解法的效力及其检验标准的重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