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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4.3.2 二、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相互联系

二、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相互联系

虽然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存在诸多不同,但它们并不是隔离分治的关系。事实上,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割裂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表现。

从逻辑上看,法律意识是法律行为的逻辑起点,法律行为是法律意识的必然结果。没有法律意识,就谈不上法律行为;而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意识就无法外化,不能得到客观有效的执行和实施。从内容上看,法律意识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的内容,法律意识的目的就是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从功能上看,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从法的制定行为的角度讲,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与法制创制的中间环节和纽带”,“从法的实施行为的角度讲,法律意识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现的中间环节和纽带”。另一方面,法律行为影响和调节法律意识——“当主体的法律行为受到社会肯定性的法律评价时,主体作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意识就会强化;当主体的法律行为受到社会批判性的法律评价甚至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例如法院宣布民事行为无效或违法)时,该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意识就会被主体修改和削弱”。[10]归根到底,法律行为的产生、存在、发展变化是法律意识影响和作用的结果。概言之,法律意识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行为是法律意识的生命;法律意识指导法律行为的实施,法律行为促进法律意识的完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一种感观和体验,体现和表达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社会民众的意志和利益。法律意识以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知、情感、评价来指导法律行为的实践,使社会主体所表达的意志和追求的利益得以在法律行为这一客观载体的作用下转化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法律行为正是法律意识这一主观形式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但有法律意识不一定有法律行为,很多个体的法律意识往往仅停留在意识这个阶段,始终只表现为一种观点和看法,并没有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作出某种法律行为,“法律意识——法律行为”这一模式在形成法律意识后没有进一步发展和转化。在此情况下,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的指导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当然,法律行为在法律意识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能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意识,反作用促使法律意识更加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能使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更加客观、科学、全面,避免消极法律意识的滋生和成长。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时期,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规范公民法律行为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根本要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加强普法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和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在科学法律意识的指导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实现提供根本性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对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观条件之一,就是法治主体要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如果守法主体缺乏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排斥和否定法律的权威,不服从、不遵守法律,法律也就形同虚设。如果执法主体缺乏对执法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力的判断,法律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同样,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正确的认识法律的价值,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正确的理解与判断,司法的公正也无法得到保障。可见,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其次,提高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时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12]中国共产党人要实现的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它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安定有序是其核心。提高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促使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出现争端和纠纷时,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从而避免各种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进而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律行为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意识?它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2.什么是法律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4.举例说明提高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前苏联]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3]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4]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315页。

[5]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9页。

[6]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7][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8]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9]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5页。

[10]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288页。

[1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求是》1997年第18期。

[12]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