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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4.2.2 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的成立既有主观方面的要件,也有客观方面的要件。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在这里我们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一简要说明。

(一)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认知、动机和目的。

认知是指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人脑通过感知、记忆、想象、思维等方式,对客观事物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本质的整体的反映。认知具有选择性和整体性,行为主体一般是根据任务、需要、兴趣来选择认知的对象,再对该对象的各个部分和属性作为一个整体去加以认知,这种认知与情绪、意志是一样,都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心理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的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通常而言,法律行为主体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对即将实施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与了解,具体包括对行为的内容的认知,为行为的实施制订计划和选择策略、对行为的结果的认知、对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对该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认知等。这种认知直接作用和影响着法律行为的实施,它是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的基础性要件。比如一个人准备实施偷盗行为,在实施之前,他首先必须对什么是偷盗行为、偷盗的对象、法律对偷盗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等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进而对自己的这种行为进行事实和法律的评估,从而进一步决定该行为实施与否。

动机是推动个体去从事某种活动,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内部动力,包括愿望、理想和追求等。法律行为的动机以行为主体的某种需要为基础,结合一定的外部刺激的作用,从而产生了法律行为的动机。法律行为主体在动机的激励下,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进而按照动机的指引和导向,使法律行为向所需要的特定目标进行,从而满足自我的愿望、理想和追求。根据动机来源的不同,法律行为的动机通常可分为生理动机和社会动机。生理动机与人的自然属性紧密相联,主要来源于行为主体的生理需要,正是由于该动机的先天性,因此,不同个体的生理动机都是相同的。社会动机则主要是与人的社会属性相关联,主要来源于行为主体的社会性需要,如工作动机、交往动机等,具体表现为对友谊、爱情、亲情、成就以及获得他人认可和赞赏的追求,同时,由于该动机是后天习得的,因此,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当然,某些法律行为的实施也可能是这两种动机综合作用的结果。

目的是指个体希望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反映。法律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追求、希望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与法律行为的动机一样,法律行为的目的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它以法律行为的动机为前提并源于法律行为的动机,法律行为的动机促成了法律行为目的的形成。但同时法律行为的目的又与法律行为的动机不同,法律行为的动机主要是表明法律行为主体为什么要实施法律行为的内部原因,具有内在性,对法律行为起的是一种激励、指引、导向作用。而法律行为的目的则是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行为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它所指向的是外在行为及其结果。另外,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目的,一种目的也可能由多种动机所推动。同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可以是由报复的动机推动的,也可以是由报复和嫉妒的动机共同推动的。

(二)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行动、手段和结果。

行动是指行为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实现法律行为内容的过程,它是法律行为的基础性要素,是法律行为实施的主要载体,具有以下特征:行动的内容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外化的行为人的行为意识;行动的目的是实现行为主体追求和希望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行动是一个过程,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阶段性。以订立合同的行动为例,当事人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这两种积极的作为形式来实现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还必须将各自的意思表示外化出来,使对方能够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将意思表示外化的这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无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志,也自然无法达成一致。此外,订立合同也是一个双方相互磋商的过程,要经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会持续一定的时间。

手段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运用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它实际上是对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具体化。手段的适当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手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同时,手段还具有选择性,不同的法律行为所借助的手段是不同的,同一法律行为在不同环境下、不同阶段中、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时,所采用的方法和途径也是不同的。对于行动与手段这两者,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行动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手段则是法律行为的形式,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从内容和形式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客观方面。以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为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都是实现宏观调控行为的内容所借助的方法和手段。缺乏了这样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就无法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合理和有效的控制与引导,宏观调控的内容和目的就无法得到实现。

结果是指法律行为所引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某种客观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是其得以发生的起因。这种客观事实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行为主体和其他人或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结婚为例,男方和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不再是普通的男和女的关系,而是法定的夫妻关系,并且还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些都是结婚这一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法律会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进行评价,若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合法的,法律就会认可、支持、保护,如果行为产生的结果是违法的,法律则会否定和排斥,并根据违法的程度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比如抢劫行为,它所引起的结果主要是对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侵害,实施抢劫的罪犯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