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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3.2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创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丰富,使之成为严谨、系统的学说。这些著作主要有:马克思的《19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一系列通信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晚年在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上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首次否定了“传统的法律是永恒的”错误结论。第二,论证了法律与公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第三,丰富了马克思关于经济与法的辩证关系,提出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积极反作用。第四,强调了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第五,指出了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强调法律对经济、政治的重大影响。总之,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为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整理和出版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3卷和其他遗著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当时马克思主义的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