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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1.2.2 二、近代的法理学

二、近代的法理学

近代西方法理学是法理学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当时西方法理学在国家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西方法理学是当时夺取政权的重要武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西方法理学的繁荣,大大推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不管是1640年的英国革命,还是1789年的法国革命,或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战争,无不闪耀着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光芒,特别是启蒙主义运动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几乎成为了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法宝,其中不少法学家本身就是革命领袖,如英国的柯克、法国的罗伯斯庇尔、美国的林肯等。

近代西方法理学有下列特点:第一,形成法学派别。近代西方法理学的显著特点是已形成法学派别,并在不同时期起主导作用。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亦即在他们夺取政权时期(17—18世纪末),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主流的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向封建专制政权展开了猛烈批判。在其创始人格劳秀斯的带领下,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等,大肆宣扬“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法律权威论”、“三权分立论”等法学思想,高举“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大旗,相继在英国、法国、美国建立了新型的资产阶级政权。19世纪后,他们为了巩固政权,则采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新型政权的巩固与发展进行辩解,极力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从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均强调法律规范的重要性,甚至不惜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荒唐结论,竭尽所能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在此期间,也出现过历史法学派那样宣扬倒退的逆流。但总的说来,当时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还是对社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第二,理论基本上结合实际。应该说,古典自然法学派与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是直接结合的。尽管他们的理论有某些唯心和虚幻的因素,然而在总体上是现实的,如他们对“自然法”的阐释,已由过去即古代的“天上”(即自然理性)回到了“人间”(即人类理性)。至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与资产阶级政权结合更紧。第三,有虚假性的一面,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各种法学派别,理论丰富多彩,大多具有两面性。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论”,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自由、平等成为天赋人权的乐园”(马克思语),又因阶级的偏见或认识的局限,使“天赋人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一定的虚假性;它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与平等掩盖生产领域的奴役,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用法律上的权利掩盖剥削者的法外特权。总之,近代西方法理学曾显赫一时,法学家们普遍受到人们的敬重,其中不少人也已成为历史名人或国家首脑。

在中国,近代法理学同法制的转型直接相关。自1840年后,特别是西学东渐的清末民初时期,以沈家本为代表进行的法制改革孕育了近代中国法理学。梁启超先生不仅出版了中国最早的以法理学命名的专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而且还提出了不少法理名言:“夫政治者,立法之本也”;“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国的唯一主义”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奠基人和首创者。当然,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近代中国法理学的贡献,同样是巨大的,他积极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理学有了长足的发展,已建立了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先后出版诸如“法学诸论”、“法学通论”之类的教材。但总的来看,法理学基本上是在效仿西方,特别是效仿日本。1917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传来了马列主义,其中包括马列主义的法律观。当时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如陈独秀、李大钊及时接受并在中国传播马列主义法律观,这其中不得不提到李达先生。时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李祖荫先生,专门聘他为教授,主讲《法理学》,并编有讲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