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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3.2.2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为了系统把握法律事实,对法律事实进行抽象并在基础上加以归类十分必要。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并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对何为行为,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观主义认为,行为是人的主观意思或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意志行为”。[7]客观主义认为,法律行为仅指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举止,不包括主观意志。法律主义认为,“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只是因为它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成为‘法律’行为。”[8]其实,这些观点都只是注意到了行为的某个面向或个别特征。行为一旦成为法律上的概念,就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实现了社会学、哲学与法学三重意义的统一。任何行为都是特定的主体在意识或意志的支配下作用于特定的对象的举止。从构成上分析,法律行为包含行为举止、行为主体、行为意识与行为对象四个方面。从字面上看,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举”和“止”。作为是积极作出一定的行为举动,也称为积极行为;不作为则是消极地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举动,也称为消极行为。从价值取向上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依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又可以将事件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由于自然原因而引发的事件,例如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人的自然死亡导致合同一方主体的消失而使合同法律关系消灭;时间的流逝导致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超过约定期限而使双方的质量责任与权利关系消灭,此所谓“过期作废”;地震、火山、海啸之类的自然灾害等自发性质的现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进而带来法律关系的变更。上述这些现象并不因人的主观意志改变而改变,与人的主观性无关,即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控制。这里的人不仅指事件作用的直接主体,也包括其他相关主体。如人的自然死亡既不以死者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他人所能控制的。所以,可称之为纯粹客观的事件。相对事件则不同,虽然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由人的行为所引起,但对于引发事件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而言,则是客观的,一旦形成便不以该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即就事件的引发者而言是一种主观行为,但相对于事件所牵连的其他主体,则是客观的事件。如故意杀人,对杀人犯是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完全是可控的;而对于死者家属、所在单位而言,则是一种事件,是他们无法控制的。由此所引发的在死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这一后果是客观必然的,因而构成一个事件而非行为。相对事件表明,行为与事件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这里有两个参照系:一是主体。同一法律事实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类别会不一样,对此一主体可能是事件,而对彼一主体则可以是行为。如群体性事件在源头和构成上是一种行为,是由每一个参与人的参与行为连接而成的;但是,对于政府与社会而言,则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不依其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二是后果。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果其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则是行为;而法律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则属于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如果直接发生了砸坏财物、致人死伤等后果,则是一种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如果由此导致交通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给购销合同中的购买方而违约,则不能追究群体性事件中全体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这表明,违约后果不是由群体性事件中某个或某些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它对合同双方而言只是一种事件。

2.根据法律事实与后果的关联方式可分为依存性法律事实和排斥性法律事实

依存性法律事实往往被称为肯定的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引发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后果出现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存在该法律事实,则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在法律规范中,绝大多数事实都是依存性事实。主要包括设定主体资格如公务员、医生、教师、法官、律师等资格取得的条件,设定权利取得的条件和义务形成的条件以及行为方式的条件。如我国《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排斥性法律事实往往被称为否定的法律事实,指为法律后果的产生所排斥的不能具备的情形或现象。如果具有这些法律事实,法律后果便不能产生。只有排除了它们,才能形成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中时常采用排除性规定方式,在反向严格限定法律规范不能适用的条件,目的在于简明扼要地列举法律所反对与否定的价值观以及相应的行为或现象。如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根据作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单次事实和事实状态

单次事实也称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是指在时间上一经发生作用立即完成功能的事实,它不能反复多次或无限重复地发生作用,如房屋买卖、付款、正当防卫、行政处罚等,绝大多数法律事实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事实状态,是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现象或情势,如投保行为作为一次性行为能够产生保险法律关系或保险的事实,而保险本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在一定期限内长期连续地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国籍、权属、身份的取得,是基于一次性作用的事实如出生、结婚、交易;而国籍、权属、身份本身则是长期连续存在的事实状态,由此引发的法律关系会在条件不变的情形下永恒地持久地存在。这种区分意义重大,有助于确认权利义务的存在时空及其有效性。

4.按照法律后果所需的事实数量可分为单一事实和复合事实

单一事实是指能够独立引起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事实相互配合便能发挥作用的事实。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只要求单一的法律事实出现,如结婚是建立夫妻法律关系的单一法律事实。复合事实也称为事实构成,是指由多个单一的法律事实相互连接而形成的一个法律事实系统。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事实,便无法形成某一个法律后果。在事实构成中,既可包括行为,也可包括事件,还可以是一次性或长期作用的事实状态的组合。刑法中的多因一果就是典型反映。而犯罪事实构成则是行为事实(如贿赂、侵占、爆炸、投毒行为)、身份状态事实(如年龄)、主观状态事实(如精神状态)、客观事实(如危害后果)多元组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