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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2.1.2 二、德治

二、德治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模式,是指治理国家的观念不在于暴力的权威和刑罚的统治,而在于道德教化。关于德治的特征,中西方先贤均有描述,如中国的孔子将其表述为“圣王之治”,西方的柏拉图将其表述为“哲学王之治”。

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圣王之治”是建立在宿命论和性善论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按照《孟子》的说法,统治关系是天生的,不容改变的,即“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通义也。”另一方面,人性本善,即人生来就是善心的,正如“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9]但是,由于人们的善端往往受物欲的遮蔽,不能发现善的本性,才生出许多罪恶。因此,需要圣人通过道德教化,革除物欲,发现本性,实现天下大治。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倡“为政在人”,重视人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当然,这里的人不是一般的民众,而是指“贤人”。在孔子看来,君主集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且“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统治者个人的品行决定了社会的治乱兴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0]这就是要求统治者自己严格遵循社会准则,以道德人格作人民的表率,并用德礼来教化人民,引导臣民为善、循礼。这实际上是将统治责任视为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让统治者扮演仁慈的家长的角色。

西方古代政治哲学中的“哲学王之治”是同样也是建立在宿命论的基础上的。柏拉图在他的早期著作《理想国》中指出,人天生是不平等的,“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11]人依据天生的资质可以分为金质人、银质人、铜质人和铁质人,国家的统治权就应该赋予那些“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金质人,也就是他说的“哲学王”。他认为:“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否则……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祸害无穷,永无宁日。”[12]国家如果有了哲学王的治理,任何法律和制度就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13]只是到了后期,柏拉图在明晓“哲学王”是可遇不可求的情境之下,才退而认为,“法律王”是二等好的国家。

德治把治理国家的期望寄托在统治者良好的个人品格的基础之上,这种挥之不去的英雄情结恰巧与人们乐于接受英雄保护、对力量强权的崇拜和对救世英雄的奢望的政治蒙昧心理相吻合。但是,一旦把国家的兴衰成败、民族的前途命运、人民的幸福安全交由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必将为权力独断专行、肆意妄为打开大门,国家权力最终都会成为统治者个人或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德治同样存在弊端。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14]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治表现形式的“德治”与当代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以德治国”含义是截然不同的。本世纪初,中国共产党提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动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因此,在治国方略上,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以德治国重在建设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美德,使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深入人心,与本节说到的人治不是一回事。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卫道士,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霍布斯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