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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3.2 二、区别

二、区别

权利与权力之间虽然相互依存,但存在重要的区别:

(1)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平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运行的途径不同。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得向相对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而权力的实现自始至终与强制力相伴,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的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