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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1.2.2 二、权利与义务的互补互促

二、权利与义务的互补互促

由于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相互贯通,也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这种双向机制来指引人们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现法的调整功能上更有优长。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即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因此,二者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权利表征利益,以正向的利益引导人们行为;义务表征负担,以负向的利益引导人们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它符合人们追求利益的天性,将人们的行为引导到合理的方式与正当的目标上来。义务在本质上是利益负担和责任后果,如果不按法律义务的要求行为,则承担更大的负担和不利后果,所以,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行为。此外,权利所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也更有助于实现自由,而义务所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也更有助于建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