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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5.2.2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社会的法律监督泛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的法律监督反映了一国的民主程度和法治状态,尽管它不以国家的名义或依据授权进行,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具有广泛性和自发性。可以说,社会的法律监督是法律制度的“输入”机制,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直接促使法律制度“输出”机制的运转,从而产生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结果并反馈于法律制度本身。因此,社会的法律监督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的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各政治团体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事业组织对法律活动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政协的监督形式主要是视察、访问和调查研究。社会团体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他们在各自的组织和工作范围内严格执法、守法,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二)公民的监督

在现代法治社会,基于人民主权、宪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每一个公民依法都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政治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由于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奠定了公民监督作为整个法律监督系统实现功能发挥的动力基础的地位。公民监督作为一种“外部法律文化”,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感而形成的利益主张,这种空气中的“社会压力”唯有通过法定渠道才能转变为对法律制度的现实要求。[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上访接待站、信访组、监督电话等,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渠道,以确保公民监督能够纳入国家机关的监督之中。特别是信访制度的设立,不仅拓宽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使公民监督的范围涵盖包括行政控告、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立法监督、党纪监察在内的多项制度和工作,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手段,实现公民自身权利的救济。[5]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借助互联网这一信息话语平台,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正以其高效灵活的方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方面具有特别的影响力。但不容忽视的是,公民的网络舆论一经主流媒体的关注与报道易于继续形成更大的网络“民意”,这种螺旋式的舆论监督常常对争议性案件的司法审判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将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纳入法治范围内,以平衡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之间的关系。

(三)政党的监督

政党的监督是指政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行权力的行为与方式进行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监督各级干部,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次,在中国共产党内部,运用党内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监督。

关键词:

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思考题:

1.简述法律监督的原则。

2.简述法律监督的含义。

3.分析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注释】

[1]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452页。

[2]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359页。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5年):“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4]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在该书中,弗里德曼提出了“外部法律文化”与“内部法律文化”的区别: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

[5]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