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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4.3.2 二、以良法理念培植公民守法内在信念

二、以良法理念培植公民守法内在信念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4]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定义告诉我们法治乃良法之治,良法是守法的良好基础。

何谓“良法”?亚里士多德自己首先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良法必须体现古希腊人珍视的自由;良法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阶级或者个人的利益;良法应符合城邦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国境的大小、境内居民人口的多少、与邻邦的关系、财产状况以及居民的品性等;良法具有稳定性的同时,还应具有灵活性,“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15]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应该体现人们热爱的人权、自由,应体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19世纪以后,实证主义思潮兴起,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奥斯丁力主在法理学研究中摒弃价值思考,主张“恶法亦法”,对良法标准的探讨一度衰落,直到“二战”以后,良法的问题才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良法之治”、“恶法非法”的理念才得以最终确立,并指导着法律制度的实践。

第一,良法应该蕴涵现代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按照主体的需要对主体产生效用的属性,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及非物质性等特点。不同时代的法具有不同的价值。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本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等,使得现代的法价值必与传统的法价值有所不同。现代法在价值理念上就是要改变传统的确认等级依附关系的法价值、实现由传统法价值向现代法价值的转型。那么,现代法价值包括哪些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赞同徐显明教授的观点:“①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②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③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④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所以,在价值理念上,良法应该体现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秩序、正义、利益等现代法的价值。

第二,良法应该具备良好的形式。良法的价值指导法律的具体内容,同时法律的实质必须借助于良好的形式才能得以体现。从形式上看,良法一方面应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一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科教文卫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得各个法律部门形成一个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网络,人们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从语言上看,良法应该满足这些要求:明确、肯定,即明白无误,清楚具体;严谨、规范、周延;通俗简洁;前后用语一致,无矛盾或歧义。

第三,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良法。正当的立法程序可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限制立法者的恣意与专断,可以使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要求在立法程序中得到体现和确认,从而便于法律的接受和遵守。正当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审议制度、专家制度、听证制度等。

当然,良法是守法的基础,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恣意地违犯自认为不是良法的法律。面对个别的法律或者法律的某些品质恶化的情况下,守法主体要着眼于法治化的进程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去遵守它,同时,又应以剧中人的身份积极地关心和致力于法律的改良,正如潘恩所言:“对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的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