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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4.2.2 二、守法的理由

二、守法的理由

守法的理由,不同于实然层次“公民为什么守法”这一问题,是对应然层次“公民为什么应当守法”,即对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问题的探讨。

公民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法律思想家、智者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对此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大约公元前400年左右,苏格拉底因被诬陷犯有蛊惑青年罪和渎神罪被捕入狱,他的学生和好友认为这是一场不公正的审判而积极帮助他逃离监狱,但是苏格拉底断然拒绝,最终被处以了死刑。苏格拉底之所以拒绝越狱,是因为他坚持认为,守法即正义,正义本身是一种德性,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后来的大多学者也肯定并且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是存在的。那么,为什么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呢?也即公民为什么应当守法呢?对此问题,有承诺论、公平对待论、功利论、统一守法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等若干学说。本书介绍前四种理论。

(1)承诺论。承诺论主要源于古典自然学派的社会契约思想,又名契约论,其基本内容是,政治社会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契约的产物,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或者自然状态已成为一去不复返的黄金时代,人们只有根据共同达成的契约、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组成社会、产生政府,以此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财产、自由、平等等权利。政府受人们委托制定的法律,也是契约的产物,既然人们已经作出服从政府权力和法律的承诺,那么,人们就应该履行所作的承诺,即只要政府是在人们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人们就有服从的义务。

承诺论具有局限性,因为“除了创立国家、制定第一部宪章的人、新移民以及就职之时宣誓依法办事的公职人员外,普通公民并没有公开地明确地作出过服从政府和守法的承诺。”[5]并且,承诺论所依赖的前提:自然状态理论,实际上也是主观的假设,并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为了解决承诺论的困难,有学者提出了“默许论”,即一个人只要生活在一个国家,享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其他社会利益,就是对该国政府和法律的默许,就是对社会契约的默许,因此,也有守法的义务。但是,默许论又带来了新的困难:人们生活在某个国家,并不意味着对政府和法律的认可,可能只是因为语言、文化、工作需要、对社会关系的依赖等因素,而不得不住在某个国家;同时,人们接受所住国家的法律保护和其他社会利益,也不可推断出其默许了法律,因为,这些利益并不是人们通过自由选择所享受到的,作为个人是无法拒绝由这个国家警察和军事力量的保护所带来的安全利益的。

(2)公平对待论。公平对待论又为公平论,由哈特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后得到罗尔斯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一个社会成员可以从其他社会成员的守法行为中获得极大的好处,倘若该社会成员违法的话,势必会使守法的人遭受损失,从道德的意义看,这是有违公平对待的原则的,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即“从合作组织受益的人,有公平对待的义务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而不应不参与合作却占取无代价的利益。”[6]

公平对待论在西方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这一理论也有自身的缺陷。公平对待论认为,人们守法的理由在于,一个人从他人的守法中获益,而他的守法也将有助于别人,他的违法也将损害守法者的利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每一次守法都能给别人带来利益,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别人的守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另外,与公平论相似的是“感激论”,这种理论认为,当一个人从别人那获得利益时,他应该感谢别人,同样的,公民从政府那获得利益,公民也应该感谢政府,而守法就是感谢政府的表现。这种理论也有困难,因为政府给予公民的某些利益,并不一定是公民所需要的,甚至是公民被迫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是没有感谢义务的。

(3)功利论。功利论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作为人们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根本依据,政府应以产生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同样的,守法的道德基础是由守法和不守法的比较结果决定的,是否应该遵循法律也应视这种行为能否给最大多数人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定,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有利于增进个人的幸福;政府能高效率地工作,社会福利就会增加,相反,人们就会陷入无秩序的混乱状态。可见,功利论认为,守法的一般道德义务是存在的。

守法理由的功利论受到了三种批评:一是功利论误解了人们权衡不同行为结果的所有意图,人们的意图不全是在守法和违法之间作出选择;二是功利论的方法论没能真正全面把握人们守法的责任感;三是简单的结果主义守法理论常常不足于使服从法律成为一个道德要求。[7]

(4)统一守法论。统一守法论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格里纳沃特建立,这种理论认为,承诺论、公平论、功利论都只是各自构成了守法的理由,但哪一个都不是守法的唯一根据。承诺论促使人们服从的法律是那些人们同意的法律;公平论促使人们服从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但偶尔也会出现不正义的法律;功利论促使人们服从的仅仅是那些能带来利益的法律。统一守法论抽象出各种守法论统一的基础,作为人们是否应当守法的分析框架,即人们应当守法,因为倘若人们不服从法律,政府就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将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在特定场合,一个人不服从法律不会对正义的制度或者共同利益产生消极的后果,但这也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