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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4.1.2 二、守法的要素

二、守法的要素

从守法的概念中,可以具体分析出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由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守法的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是法律约束和规范的行为的实施者,也即一个国家中,应该遵循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考察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守法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法律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君主专制意志的体现,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主要的守法主体,或者说义务的承担者是广大奴隶阶级、广大农民阶级,君主以及特权的享有者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或者说不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等文明的法治理念,但是实践中,在一切为了实现资产阶级利益的目的指引下,也存在着资产阶级特权的享有者。而在我国,守法的主体范围是最广泛的,从普通公民到国家领导人、从民主党派到执政党、从社会团体、社会企事业组织到国家机关,一切个人和组织都成为了守法的主体。具体看,守法的主体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职能建立起来的、享有强制力量的国家组织,包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成为守法的主体是法治的要求。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是法治的原则之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确保人权的实现。使国家机关成为守法的主体则契合了法治的这一要求。国家机关成为守法的主体,意味着,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人民赋予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督权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行动内容,以及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社会生活,也即成为守法的主体,否则就会给社会秩序、社会发展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本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之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是我国最普遍、最广泛的守法主体,公民守法是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成为守法的主体,这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要求与体现。

第四,政党。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而指出了政党也是我国守法的主体,政党包含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成为守法的主体,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领导党,这是被历史和实践所证明了的,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依法执政,依法领导也就是符合人民的意志执政。而且,只有我们党带头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全社会起到良好的模范、表率作用,才能形成全社会自觉守法的良性局面。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民主党是参政党,毋庸置疑,民主党也是守法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参与国家方针政策的讨论、制定和实施,依法参政议政。

(二)守法的范围

守法的范围即守法主体所遵循的“法”的表现形式或法律渊源。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守法范围。例如,古罗马时期,五大法学家的学说著作也是法律的渊源形式,是守法的范围;在有的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制定法,而且司法判例、惯例也是守法的范围。在我国,首先,守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制定法,从法律渊源上看,包括根本大法——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和命令,省级人大、省级政府所在地市的人大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和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等。其次,守法的范围还包括一些非规范性的文件,如司法判决书、法律裁定书、法律调解书等,这些是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也是守法的范围。最后,合法有效的契约也是守法的范围。契约是公民、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在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束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契约依法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成为守法的范围。并且,倡导对合法有效契约的遵守,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

(三)守法的内容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守法的内容,即体现为守法主体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过去,人们易于将守法等同于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守法不仅仅限于履行法律义务,还包括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权利和义务相伴而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无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守法是守法主体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

第一,守法主体履行法律义务或职责。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法律的义务性规范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义务性规范,所谓积极的义务性规范,即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什么行为的规范;消极的义务性规范,即要求人们不准作出什么行为的规范。对于积极的义务性规范,守法主体应该以作为的方式,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如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作出行为,倘若不积极作为,或者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对于消极的义务性规范,守法主体的不作为方式则被视为遵守法律,也即守法主体不去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倘若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是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总的看来,守法主体履行法律义务,体现为:国家机关、政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不从事一定行为;公民、社会组织、团体依法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

第二,守法主体行使法律权利或权力。

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守法主体行使法律权利或权力,主要体现为对授权性法律规范的遵守。公民、社会团体、组织等根据法律的授权性规范,自主决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是否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这种权利必须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且,守法主体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手段和方式等行使权利。作为行使权力的守法主体,应该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范围内,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去行使权力,与公民等社会主体行使权利不同,国家机关、政党行使权力不得随意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