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4.3.2.2 二、审理

二、审理

(一)常规案件的逻辑推理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常规案件,法官一般遵照“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方法既可作出裁判。司法审理的核心问题是,严格遵照法律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将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的规则模式形成逻辑证明的链条。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逻辑推理的司法方法都广为采用。在具体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习惯于运用三段论推理,运用演绎法推导出一个合乎逻辑的判决结果,但在普通法系的司法过程中,“大前提”的获得往往首先是一个经验归纳的问题。对于常规案件,逻辑方法可以足够。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逻辑推理只是一种方法,决不能推向极致。逻辑方法的运用,最终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一致性的需要。

(二)疑难案件的司法方法

在现实中,司法者面临的更多案件属于“疑难”范畴。在世界各国,司法审理的一个共同难题是,如何解决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的不一致与反差问题。此时,摆在法官面前的有下列司法方法可以选择:

1.历史考察

逻辑方法的限度首先体现在法律自身的历史进化上,“某些法律概念之所以呈现既有性状,这几乎完全要归因于历史”。[12]“历史在照亮了昨天的同时也照亮了今朝,在照亮了今天的同时又照亮了未来。”[13]在不同法官、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境中,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经常发生冲突,但也存在互相补充的可能,对它们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实在过于困难。广义来看,历史语境下的法律特定含义,尽管可能不符合当下的理解方式,但也属于实质逻辑的范畴。

2.常识论证

如果逻辑推理和历史考察的方法依然无法发现法律的规则与原则,司法者必须回归日常生活的“习惯法”,从常识和常理的角度论证事实和法律。在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主导性渊源的今天,习惯法的创造性功用已大不如昔,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性标准已然确立,习惯本身也必须服从这些标准。但是,“如果对习惯略加延伸,我们就会很自然地将习惯与通行道德、流行的正确行为标准以及时代风气混同起来。”[14]如若采纳这种广义的习惯界定,我们就无法否认这种司法方法内蕴的巨大生机和无穷生命活力。它的存在,有利于生活与法律的契合;它的运用,可以矫正机械司法的形式主义弊端。

3.社会均衡

这种方法是美国卡多佐大法官最为欣赏的“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15]他明确指出:“这些原则中有一条是至高无上的,有一条原则总是优越于其他原则;逻辑因素必须永远服从历史因素,或历史因素永远服从习惯因素;或一切事情都要服从作为社会福利组成要素的正义或功利。”[16]他对司法方法的最终结论是,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标准这些独自或联合起来共同影响法律的力量,在具体案件中,谁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社会利益的均衡评判。[17]为了掌握这种社会均衡方法的精要,法官应当像立法者那样从生活实事本身获取司法知识,久而久之,尚有可能形成一种何为“得体”、何为“比例匀称”的艺术感觉。这样的司法者,才不是法律的工匠,这样的司法,才称得上是艺术化的司法。

的确,司法审理的最高境界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创造法律。这些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也不在少数;这些案件的决定对未来大有裨益,会极大影响法律的生长。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必须善于将各种因素均衡为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司法整体”。“在这里,起作用的是对判决的均衡,是对逻辑、类比、效用、正义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与分类整理。”“在这里,法官成了立法者。”[18]

依循上述司法审理的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对洞穴奇案提出新的思路:

“法律一如人类,要想延续生命,必须找到某种妥协之道。”“法典要辅之以敕令;法律要辅之以衡平;习惯要辅之以条律;规则要辅之以自由裁量权。”[19]在本案中,正义的法律适用无疑恰似“一件线条错综复杂、纵横交叉、从中心向四周散开的精致饰品。我们会陷在这张网的细节中不能自拔,除非高瞻远瞩的智者揭示出结构的秘密,将我们提升到能够俯视整体的高度。”[20]

考察先例可以发现,英国早有类似在紧急情况下吃人自保的案例,最终被判谋杀罪名成立,但由女王特赦,免予刑罚。但是这些案例与本案存在很大不同,本案中的受害者维特莫尔不是一个弱势无援的儿童或妇女,他是一系列行动的倡导者和规则的制定者。他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他的过错和责任不能因为他是受害者而一笔抹消。从我们珍爱生命的历史传统与习惯来看,受害者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加害人获得宽宥的理由。鉴于本案的繁复程度,法官应将社会利益的均衡作为正义的尺度。毕竟,民意调查和一系列社会代价的既成事实都清楚不过地显示,四位获救者的生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有。既然珍爱生命是我们共享的历史传统与普遍的习惯规范,那么,为什么必须继续用生命的剥夺来祭奠已逝的灵魂?

一种可以成立的判决意见:被告谋杀罪名成立,但死刑可暂缓执行。建议被告人在缓刑期积极对被害人利益相关者加以赔偿,征求宽宥。建议立法机构召开会议重审法案,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民众的意愿和请求将是立法解释的重要参照。如果立法机关不能明确法律条款的含义,最高法院可以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启动司法审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