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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3.2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

政府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

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如公安部、建设部等。它们的主要职权,主要有:(1)行政规章的制定权;(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3)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如宗教事务管理局、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它们的主要职权有:(1)规章制定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争议的裁决权。另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如专利局、国家烟草局等,在其管理的相应领域拥有执法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它们的法定职权主要有:(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2)对行政事务的主管权。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行政机关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尽管它们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但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了科学的、合理的纵向职能划分,从而为它们的执法提供了宪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