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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2.2 二、合理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包括对法律价值的理性选择、对不同法律价值冲突的合理整合、在法律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进行适度平衡等。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执法的合理性成为判定执法是否恰当的标准。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执法机关依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事务中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但是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明晰的规范指引,因此,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合理性原则设定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