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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2.1.2 二、执法的分类

二、执法的分类

行政执法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对执法进行必要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执法的特点,分析执法是否合法有效,有助于对执法监督与救济途径、方式进行判断运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执法作不同的分类,归纳起来,执法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一)依职权的执法与依申请的执法

以行政机关的执法是否主动进行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依职权而进行的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进行的执法。如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申请而进行的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相对方提出申请时才能进行执法的执法形式。此时,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二)羁束性执法与裁量性执法

以执法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羁束性执法,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行政主体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而自由裁量性的执法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和决定。当然,二者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羁束性执法通常也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的成分,因为不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多么详尽都无法与现实生活一一对应。同样,自由裁量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因为,任何法律、法规都存在着它明确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并且一切的执法都应当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等基本的法律原则。

(三)自为的执法、授权的执法与委托的执法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执法划分为自为的执法、授权的执法和委托的执法。(1)自为的执法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执法。(2)授权的执法指为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法律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的,它因为法律的授权而在实际上享有行政执法权。(3)委托的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这里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并且这种执法产生的结果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所吸收、承受。由于现代社会事务十分复杂,有时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更好地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行政可以授权。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将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作为的执法和不作为的执法

以执法行为方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作为的行政执法和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作为的行政执法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执法,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不作为的行政执法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执法。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执法中,就有不作为方式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