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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1.4.2 二、民商法

二、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是一个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由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民法主要涉及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公民,而商法更多地涉及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民法与商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与原则有所不同。基于此,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将民法与商法分离为两个法律部门。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