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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1.2 二、中国历史上的和谐法律观

二、中国历史上的和谐法律观

历史已经表明:和谐是中华民族古已有之、绵延不衰的思想瑰宝,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丰富的历史内涵。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国家的治理之道就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5],宇宙万物起源于“道”,而“道法自然”,故崇尚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这种“道”的和谐实质上是一种“自然和谐”。当代人与自然和谐和生态法治的思想从中依稀可见。法家主张所谓“法治”,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来规范行为、谋求秩序,甚至提出了“执法如山”、“缘法而治”、“刑无等级”等宝贵思想,这是一种“规范”上的和谐。对和谐的原则和标准究竟是什么?墨家也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今天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最早就是由管仲提出的。而其中的“人”是指人的利益,即“兼相爱、交相利”[16],强调人与人在“利”上应和谐一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利益的一致、平衡与和谐为根本。将“利”的和谐运用到法律上,表现为:一切代表和衡量利益的标准都可以称之为法。儒家代表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7],“和衷共济”[18]。认为和谐不仅是事物发展之客观规律,而且是做人的原则,还是生活方式。孟子强调“天时、地利、人和”,一语道破治乱兴衰与成败得失的奥秘。在这里,“和”成为关节点和落脚点。此后,由“和”逐步演化出了“中庸”、“中和”、“和合”等范畴,包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主要是基于“礼”的和谐。在中华帝国的法律实践中,诸子百家的思想是一脉相承、交相辉映的,即便是统治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儒家学说,也吸收了其他学说不少成分。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改造了先秦“明德慎罚”、“德法并用”的思想,结合道家天人感应理念,提出“德主刑辅”的治理学说,认为“中和”是政治法律的最高境界。汉武帝对此推崇备至,采用“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黄老之术,终成文景之治。至盛唐时期,将法与礼统一起来,以“一准乎礼”的最高原则来塑造法律精神,迎来贞观之治。

近代思想家为了和谐的政治法律理想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康有为发扬孔子“天下为公”的思想,试图通过变法改制来实现小康社会和大国世界,孙中山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所倡导的和谐更是一种西式宪政下的和谐,可简言之“共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宣告民国是共和国,以三民主义为根本指导。

归纳起来,中国历史上对和谐与法治关联性的认识大体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和谐是法的理念。法不单纯是一套生硬的规则,而必须与和谐伦理相融合;其二,和谐是法的基本内容。作为和谐表现的礼、仁、德等,往往与法同时并存、相互利用;其三,和谐是法的追求。政治法律制度应以和谐的天人关系、人际关系为价值取向,达到一种人与物、人与人的安定有序状态。

然而,从本质上讲,这些思想具有不可避免的零散性、形式性与非理性,没有也无法实现实质公平的和谐之美。反思既有和谐与法治理念,吸取和谐法律实践上的经验教训,是探索真正合乎科学规律的和谐法治之路的理论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