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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4.1.3.2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立法程序分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和初审,是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认可、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案,以及相关的立法机关对该法律建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和讨论的立法性活动。

在我国,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立法程序,下列组织和个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享有立法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人大代表团; 30名以上人大代表。下列组织和个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享有立法提案权: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10人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案而拟订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也可以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草案,也可以经一次或两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的通过

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其成为法律的步骤。它是全部立法程序中最具决定意义的阶段。

就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看,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一般性的法律草案以获得出席立法会议的全体议员或代表的过半数同意票,即为通过。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草案,则要求获得出席立法会议的全体议员或代表的2/3或3/5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有的国家宪法的修改还要经过全民公决投票才算通过。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立法法》第22条和第40条规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强调全体代表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一般分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其中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法律草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电子表决器方式。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步骤。

法律获得通过后,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布。只有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这既是一个法律常识,也是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一条法律原则。

在多数国家,公布法律的权力一般由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行使。在某些国家元首负责公布法律的总统制国家,法律公布权是行政机关制约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而在议会制国家中,国家元首一般没有权力拒绝公布法律,他们行使法律公布权只是按部就班地履行法定程序。在我国,公布法律的权力由国家主席行使。《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在某些国家,对法律的公布还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要求有专门的公布方式和媒介。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通常公布在国家机关的专门刊物和主要媒体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