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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3.4.2 二、中国的法律革命

二、中国的法律革命

近代中国,在“洋人”坚船利炮的攻击下满目疮痍,积重难返。革命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唯一选择。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国; 1949年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动中国迈向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 1978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国策,标志着中国社会的新时代的到来。与社会革命一脉相承,法律革命运动也在中国大地如火如荼。正如公丕祥教授所言:“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尽管这些历史巨变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别,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趋势,法制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些历史演进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并且衍生出前后相继、逐次提升的三次法律革命。1911年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是要实现从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秩序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转变; 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胜利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实质上是要推动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随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18]

1911年辛亥革命背景下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是对清朝末年建立起来的以君主立宪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彻底否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西方近代民主法治思想,史无前例地创建出一个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且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开始模仿德日大陆法系,逐渐形成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即所谓“六法全书”,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这六个主要的法律部门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1949年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革命,以彻底废除国民党法律体系为前提、以建立社会主义这一崭新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为根本目标。其标志性的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正式宣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掀起了全面批判和清算《六法全书》和旧的法律、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的声势浩大的法律革命运动。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开始缔造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其中,首先是依法组织国家政权,制定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其次,依法构建新的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制定了《土地法》、《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进行改造的法律文件;最后,强调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生产与生活秩序,颁布了《关于惩治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逮捕拘留条例》、《劳动改造条例》等;此外,还着手起草民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律文件。据统计,仅从1954年到1956年的三年间,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多达731件。可惜的是,“文革”时期,以“彻底砸烂公检法”和“无法无天”式斗争哲学为导引,中国法律革命的成果被彻底颠覆,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甚嚣尘上。

1978年以来掀起的第三次法律革命,尽管不以政权的更迭为条件,而是为了实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自我优化,但是,“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对“文革”对革命法制的否定之否定,通过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以法制的形式加以固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不仅是对“文革”时期以及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模式的彻底否定,也是对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创造。中国正在迅速步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开展大规模立法和执法、司法改革的新时代。

关键词: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律改革 法律革命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继承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2.如何正确地对待法律移植?

3.法律与改革的关系是什么?

4.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是什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4]Seidman.Robert B,Administrative Law and Legitimacy in Anglophonic Africa: A Problem in the Reception of Foreign Law,Law and Society Review,1970,(2).

[5]Fridman Lawrence M.,The Legal System: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Russell: Russell Sage Foundations.1975,pp.194-195.

[6]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7页。

[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8]《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9]“吴邦国指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上届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科学回答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若干重大原则,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以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确保到2010年法律体系形成》,载《人民日报》2009年6月28日)。

[10]对1517年的宗教改革与1075年格列高利教皇改革的本质,一般认为不过是一场改革而非革命。但伯尔曼从“革命”一词的含义入手通过分析后坚持认为,可以将之称为革命(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11][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1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2页。

[16][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17][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8]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