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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3.1.2 二、法律继承的内容

二、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公理与原则

反映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一般规律的公理性法律原则是法律继承的基本内容。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规律性认识。在经济领域,反映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客观规律的法则,成为法律继承的首选。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市场行为调控、市场自由保护、市场公平交易以及市场对外开放中的法律公理、定理与原理,如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等,已经不只是一项经济学意义上的原理,而且早已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普遍载入法律规范文本。在社会领域,随着福利国家理论的出现,近代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法作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种立法异军突起,旨在为社会安全提供强制性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要件。在政治领域,民主与法治成为一切现代法律的基本诉求,尽管前社会主义的法律在本质上应当予以否定,但是有关民主法治的一些合理成分是可以继承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相同案件相同判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不溯及既往,都是人类民主智慧的结晶和法治真知的生动展示,至少在形式上应当是一切现代法律的共性。在文化领域,法律文化传统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历来是文化发展的普遍原则,在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如尊重法律、弘扬法治、维护权利、保障自由、合情合理合法的思想文化观念与理念,源远流长,应传承下去。

2.法律概念与规则

法律概念不同于一般的词汇,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进行高度的抽象和归纳而形成的,反映了它们的共同属性,只要存在相同的法律运行背景与需要,就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无论是主体性概念如法人、公司,还是客体性概念如物、不动产,或者行为性概念如正当防卫、不可抗力,以及内容性概念如权利、义务,都是千百年法律实践的结果,为现代社会各类法律直接借鉴采用。就法律规则而言,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继承,但不少规则能够适应于现代社会的需要、能够为现代法所承接。无论是在哪一类法律中,都存在大量规则值得借鉴。在社会关系的每一个主要领域,几乎都存在共性规则,尤其是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涉及社会治安、交通、环境、资源、人口、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规范是可以继承的。

3.法律技术与方法

法律技术是法律创制与适用的手段、方式与技巧,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技术和调整技术,是法律继承的重要对象。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无论是实体规范的创制与实施,还是程序规范的选择与适用,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是法制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包括规范的逻辑结构、组织形式与应用方法技巧,例如,在立法上将规范模式归结为“可为”、“应为”与“非为”三类,在程序上确立一事不二理、陪审制、辩论制、两审终审制等。调整技术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以及采用的工具,从暴力强制到自由调节再到国家干预,反映了法律调整技术的不断演进与完善,现代社会的法律几乎都同时采用这三种技术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方法中的立法方法、解释方法、裁判方法、程序方法包含了大量法律实践的真知灼见,如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再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行不悖,反映了现代司法的发展规律,除了判决、仲裁外,调解以及将调解分为官方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做法,已为普遍采用,法律继承的对象理应包含这一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