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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2.2 二、封建制法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在法律演进过程中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律,它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维护封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封建地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的差异,在人类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之中,各国经历了不同的途径,在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色,这使得各国的封建制法具有各自的特色。但是,封建制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历史类型,内含封建制的本质规定,存在着诸多普遍性特征。

(一)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法的根本内容和根本任务。欧洲各国封建制法普遍规定了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完全占有权和“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为了防止土地分散、任意转让土地引起封建门庭衰落而削弱封建地主的经济实力,世界各国法律规定长子继承权。对于破坏封建土地所有制及私有财产的行为,法律都要严惩。

(二)确认和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中世纪的欧洲广泛实行农奴制,它是封建制下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集中体现。农奴制把农民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农奴制下的农民不仅经济上受封建主剥削,而且人身也由封建主不完全占有,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全的法律人格。虽然农奴不能像奴隶那样被任意体罚或杀害,但属于封建主的财产,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抵押、转让、买卖。

(三)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封建地主阶级内部有严格的封建等级,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特权。皇帝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政治上的最大特权者,在法律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口含天宪”、“出言为法”。皇帝以下的大小贵族因封地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分别享有不同的特权,他们在经济上享有豁免赋税和劳役的特权,在政治上享有充任官职的特权,在司法上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如,根据中国封建社会的“八议”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除“十恶”外,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犯罪情节,由官吏集议,报请皇帝批准减刑。封建制法还公开维护良贱、主奴、尊卑、男女的等级关系。

(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封建制法规定一切触动封建统治利益的行为都是犯罪,同时把言论、思想、文字等作为治罪的根据。封建制法规定的刑罚非常残酷野蛮。德国《加洛林法典》设置了割耳、割鼻、割舌、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绞首、火焚和五马分尸等多种残酷刑罚;中国封建制法还规定了族刑和连坐制度,在司法上实行有罪推定、秘密审判和刑讯逼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