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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3.2.1.2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别,文化传统的不同,尤其是世界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法律起源呈现出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比如,在雅典,氏族内部贵族和平民的斗争导致法的产生;在罗马,氏族外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促使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形成了法。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法律起源有其特殊性,但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法律起源具有必然性和统一性,遵循着一般规律。

(一)法律起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法律不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律起源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人的需要是推动法律起源的原动力,如果没有人的需要,法律不会产生。社会基本矛盾是法律起源的根本动力,如果没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法律也不会产生。另外,人的智力的发展、思维水平的提高、社会事务的复杂等,都对法律起源起了重大作用。

(二)法律起源是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法在产生之初对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属于一次性的个别调整。例如,最初的商品交换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这种关系的调整也首先表现为个别调整。个别调整方式与具体情况直接联系,针对性强,但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每次调整很难保持一致性。随着某种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个别调整规则逐渐发展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性调整。规范性调整的出现是法律起源过程中的关键性环节。规范性调整为某一类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它使人们相对地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然,规范性调整是一种典型性行为方式,而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在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通常在规范性调整基础上还需要辅之以个别调整。

(三)法律起源是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全体成员按照其意志行事,于是它对原有习惯进行甄别取舍,继承那些适应现行社会秩序的习惯,摒弃那些与现行秩序相冲突的习惯。在经过国家有选择的认可后,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最初的法律规范大多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阶级社会的习惯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某种质的区别,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具有国家命令的性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即成文法。开始的成文法还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以后则是国家有预见性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具有更大的自觉性。

(四)法律起源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混沌一体到逐渐与之分化并相对独立的过程

法萌芽之时,与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混沌一体,法与它们并无明显界限,甚至法本身就具有这些社会规范的属性,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管理经验的积累,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区分有了必要和可能,因而法也逐渐从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中分化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