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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4.2 二、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二、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良法之治”与“法的统治”是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治与政治文明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同的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人的解放和人类的进步。

1.法治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法治与政治文明具有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法治与政治文明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这一点,马克思早就说明:“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16]近、现代社会,法治与政治文明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2)法治与政治文明具有相同的内容。平等、自由、公正、正义、人权等既是法治的价值,又是文明的政治理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宿;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民主政治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政党制度等,不仅是法治的原则和制度,而且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公民参政议政,是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实现,又是政治民主的体现。(3)法治与政治文明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都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有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而对与其矛盾的或不相适应的经济关系,或加以改造,或加以摧毁,或加以限制。两者都具有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功能,就法律而言,“人往往具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17]法治通过保障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为人们行使自由提供广阔的空间;政治文明通过文明的政治理念塑造人的思想,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两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能够带来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法治与政治文明不仅存在着一致性,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1)法治与政治文明侧重点不同。法治强调法的价值、作用、功能,崇尚法律权威,主张法律至上,提倡法律平等;政治文明强调政治民主,崇尚政治权力,主张人民主权,提倡社会正义。(2)法治与政治文明实施手段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注重法的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提倡“法不徇情”,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一切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制裁。政治文明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性、道德、党纪政纪等手段实施,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追求社会的和谐,要求权力按照一定规则运行,要求权力行使以权利为目的。(3)法治与政治文明作用范围不同。法治侧重于国家生活,中心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政治文明涉及各个领域,重点是人们相互间的尊重与团结、友好与合作,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

法治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和差异性,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将两者结合起来,既要重视法治建设,又要重视政治文明建设,两者不可偏废。以法治建设代替政治文明建设,或者以政治文明建设代替法治建设,都是错误的做法。中国已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防止以政治文明建设代替法治建设的倾向。

2.法治对政治文明的价值功能

法治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命题,它具有丰富的政治意蕴。事实上,法治与政治文明有着不解之缘,法治对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功能。法治是文明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和显著标志,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离开了法治,政治文明难以维系,其发展进步更是不可能。

第一,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人类社会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法是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发展到文明时代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在专制制度下也有法,甚至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在那里,法是“治之端”、“治之具”,而非治之本,不存在法的统治,因为专制是政治落后的表现,而法治则是政治文明的产物。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随着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政治文明的进步而发展。“法治之源在古希腊。”[18]古希腊之所以成为法治之源,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邦的诞生带给它政治文明。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民主成了主要的政治生活方式,法律成了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政治环境宽松,整个城邦呈现出一片自由、和谐的景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受到崇拜,法律的至上地位获得民众的认同。但是奴隶制毕竟属于等级特权社会,奴隶被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古希腊人的法治有其局限性,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在“上帝主宰一切,世俗的生活必须服从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人法必须依附于神法,君权必须受命于教权”[19]的封建社会,不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甚至奴隶社会的朴素法治也走向衰微。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伴随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而出现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第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法治不只是有宪法和法律,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法治是一种政治文化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法治的模式因不同时代、不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具有下列共同特征:(1)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与民主共和相贯通,保障人权反对专制和暴政。卢梭说得好:“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20](2)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主导性的调整作用。正如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21](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差别适用,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4)实行权力制约,要求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禁止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必定受到追究。(5)坚持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关系中,权利是基本的。

第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康德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为唯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成就它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22]康德的话蕴涵着“法治是人类其他目标的基石”之意。就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而言,有保障人权、发展民主、进行制度创新、发挥权力的积极效应、防止权力滥用等等,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如果将政治文明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治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

具体地说,民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在法治得到尊重时,民主的发展才是健康的、持久的,专制的出现并不在于权力掌握在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手,而取决于权力行使者的活动是否受到事先公布的、可预测的法律的制约。法治意味着权力必须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它既可保障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又能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免遭多数人的侵犯。所以,民主离开法治就不复存在,专制和无政府主义势必滋生。同样的,人权离开法治,人的价值必被鄙视,人的权利必遭践踏;权力离开法治,得不到有效制约,权力必被滥用,公民权利必被侵害,政治稳定必遭破坏。

第四,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法律和道德是人们较多地用来保障政治文明的方法和手段,但是法律所具有的刚性使它优于道德,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国家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宣传工具,通过表扬和肯定政府人员合乎道德的政治行为,限制与谴责政府人员的不道德政治行为,营造一种舆论导向和精神力量,但这种限制和谴责不以国家机关做后盾,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道德也有强制性,但是这种强制性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机关发生作用,而主要是依靠自责、内疚、忏悔等而发挥作用。所以,道德具有柔性,只能起劝诫作用,对那些没有“良心”的政府人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不足以惩戒、威慑、杜绝野蛮和落后的政治行为。相反,法律具有刚性。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对文明政治行为的肯定,对不文明政治行为的处罚,都以国家机关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是防止不文明政治行为、形成文明政治行为的根本保障。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二是法律对国家权力系统的机构作出科学安排,主要包括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

法治对政治文明具有保障作用,是因为:(1)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23]能有效防止执政者的偏私;(2)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能有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3)法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4)法治具有规范性,能够保证权力合法产生、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