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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5.1 一、法律技术性事项的由来

一、法律技术性事项的由来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法的要素不仅类别增多,而且内容也日益丰富,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越来越重视,论述也越来越深刻。在成文法已经成为法律主流的时代,法律的适用更需要稳定的技术性要件加以支撑。法的要素除了包含传统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大部分外,我们认为还应包括一些技术性事项,它是法律系统得以正常维系的不可缺失的要素之一。法律技术性事项是指科学地运用一些特殊形式的技术和手段,融合经验与理性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自然知识,将法律原则、规则与概念连接起来或者弥补它们的不足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与连贯性,它是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的事项,也是保障法律事实的必要要素。《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律技术定义为:“法官和律师的实践技能,以及利用和应用他们的知识决定争议或得出其他希望结果的手段。每一法律实践的领域都有一套实践技能和方法。在决定争议中,有关的技术是:拟具诉状、取证、解释立法,以及掌握先例。”[19]这里主要指的是法律实践的方法与技巧,不能等同于我们所讲的技术性事项。但从中可知技术性要素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有科学性,也有技术性,称之为法律技术。司法有技术,立法同样有技术。这里讲的,不是立法的技巧,而是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该要素与前述三项要素相比,其形式更加直观化与客观化,排除了价值的干扰和模糊性而更加凸显出法律的连续、稳定与系统。例如,立法技术就包括了立法的表现技术与立法的表述技术。司法也有技术,如司法词语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