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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5.3.1 一、公平的含义

一、公平的含义

从词源学的角度讲,“公”是会意字。其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是“私”的本字,合起来则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中国古代辞书《说文》对公的解释是“公,平分也”。其他古典文献对公的解释还有“背厶谓之公,或说,分其厶以与人为公”[27]、“兼覆无私谓之公”[28]等。“平”的本意是平坦,没有高低凹凸,如《诗·小雅·黍苗》中说“土治曰平,水治曰清”。后来引申为均平、均等、齐一、平允、公正等意思,如《商君书·靳令》中说“法平则吏无奸”。公平二字合起来使用即有公正、不偏不倚、合理、平等地对待等含义。

尽管我们从上述词义的演变中可大致窥探出公平之所指,但要给公平下一个较精确的定义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公平涵盖了相当广泛的领域,比如政治公平、经济公平、民族种族公平和性别公平等。在具体的运用中,人们一般在经济分配领域使用公平概念,主要涉及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配置与收入的分配比例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公平实际上主要是社会主体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且公平的标准和内容经常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对公平的认识也要到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中去寻找。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马克思曾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吗?”[29]马克思有力的诘问说明了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了该社会中的公平观念和标准,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对公平的衡量方法是不同的。在此意义上,公平作为一种主观的评价标准与客观实证的平等之间是有区别的[30]。但在本章中,对公平、平等、公正等概念将等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