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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4.1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法律原则释义

如果说法律规则是法的“细胞”,那么,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便是法的“灵魂”。所谓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出发点。”[14]相比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法学家而言原则往往被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们所重视。拉德布鲁赫曾说:“存在一些法律原则,他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个法律与它们相悖,那么这个法律就失去了其有效性了,人们把这些法律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15]较早将法律原则作为法的要素的提出者是德沃金,他针对原则问题和当时代表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进行过激烈的论战。“当法学家们理解或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时候(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16]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可以制造法律的,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官在审判一个疑难案件时,必然很难找寻到一条明晰的“规则”,但是法官并非毫无节制地享有自由裁量权,他们正处在一张由“原则”编织的严密之网中,因此这也是德沃金对哈特“规则”理论批判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存在其特定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较常出现在法律的总纲或总则之中:如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民法中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原则等。法律原则直接体现该法的特性和特定的调整范围与方式,它不是主观确定的,而是在长期的、反复的实践中逐步地总结出来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形成往往要经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积淀。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政治家、法学家提出了它的基本思想;经过商品经济这个“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长期的实践检验,终于在18世纪时写进了资产阶级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