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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2.3.1.1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与形成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与形成

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它决定着事物的基本构成,仅当所有要素同时具备时,事物的本质特征方能生成。诸如:国家的构成要素分别是政权、领土、官方语言等。法的要素是指法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是由其基本元素所构成,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法的要素是法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法的细胞。研究法的要素不仅有助于对法的本质的深入研究,而且更有利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掌握。毋庸置疑,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若离开了法的要素的指导势必导致法律陷入虚无主义与空想主义的泥潭;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脱离了法的要素的指引必然陷入主观主义的困境之中,法律在此时也便失去了生机与活力。

将复杂的法律现象概括为一些简单的要素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的提出需要回归至“法理学”的诞生开始。19世纪的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第一个对法律的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概括和分析。他的“法律命令”说曾经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至20世纪,“法律命令”理论遭到众多学者批判和抨击。哈特、德沃金、庞德等著名学者再次对法的要素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分类,并形成风格迥异的学说和论断,一度成为法理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西方,我国也将法的要素列进重要的理论范畴之中。20世纪末期我国法学家逐渐关注法的要素的理论,沈宗灵教授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法的要素的问题,但论述较为简要,1996年李龙教授主编的《法理学》设立专章阐释法的要素。之后众多学者对其进行论述和解析,并将其系统地编撰到法学教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