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2.2.4.1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已不同于亚当·斯密时代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领域是纯粹的私人领域,国家和法律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着重的是微观领域,至于宏观领域,一只“看不见的手”会自然修正和约束。但社会的发展证明,这种无数个人的理性并没带来整个社会的理性。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经济大危机,促使国家和法律发生转变——不能只单纯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了。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干预。于是“法律的社会化”应运而生。

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它是在20世纪初期出现的。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手段,它在“罗斯福新政”和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中业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是20世纪的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深刻地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经济方式的变革。

我国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自1998年以来,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出口增长,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金融环境,抑制了金融风险;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为扩大消费需求创造了条件;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抑制了通货紧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为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今后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重点取向应是解决扩大就业、缩小贫富差距、发展资本市场、促进居民储蓄向消费和证券投资方面转化等问题。

必须指出,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需要宏观调控,但在性质上、方法上和效果上却有明显的差别。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宏观调控则已经由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指令性转向服务性、引导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主要实现如下目标:(1)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2)宏观总量与平衡目标;(3)公正分配目标;(4)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目标;(5)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目标。

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法律的引导作用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既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因为市场经济历经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国家就必须实行宏观调控,就必须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而法律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同时,市场经济虽然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个极大的促进,但也有某些消极因素,只有通过法律的正确引导,它才能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引导作用。引导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没有引导的调控是无效的或者收效甚微的调控。国家对企业和市场的引导,固然有多种手段,诸如经济的、行政和法律的,而法律则是最有力的引导。这是由法律的特点所决定的。(1)法律的引导是具体的、明确的引导,它向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即“可为”、“应为”、“非为”,明确地告诉市场的参与者,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使人们可以明确预测到行为的直接后果。(2)法律的引导是作用力最强的引导,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它在所有社会行为规范中对人们的作用最强、影响力最大。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最后底线。不允许人们突破,否则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3)法律的引导是现实的引导,法律不单纯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更重要的是调整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其重点不是针对过去,而是针对现实,着眼未来。

总之,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法律的引导作用也要向高层次发展,其预测性、科学性的含量也达到更高的水平。

第二,促进作用。现代市场经济从建立到完善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的发展与变化都离不开法律的促进。这里所讲的促进,至少有如下几层意思:一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实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遇;二是国家通过法律适用与利用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企业提高主动性,克服盲目性,不断实现其发展计划和目标;三是国家通过法律促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督的功能。当然,由于各部门法调整范围与方法的不同,其促进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促进作用的方式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直接作用。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乃至行政法的一部分,大多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促进作用无疑是直接的、现实的和具体的。二是间接作用。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它们大多是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公共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规范体系。表面看来,它们似乎不与市场经济有直接关系,但它们通过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维护家庭与社会安宁,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市场经济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运行,促进市场经济更有效率地发展。这种作用,本来是十分明显的,可是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其他法律部门作用不大或者与之无关,他们甚至要求建立单独的,不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在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说,这至少是不全面的。以宪法为例,它是国家根本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直接确认了市场经济,如果市场经济离开宪法确认的法律地位,离开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它必然得不到保障。何况一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因此,我们讲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首先要从整体上讲。当然,民商法与市场经济联系更紧,要予以关注与重视,看不到这一点,必然也影响市场经济完善的进程。

第三,保障作用。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涉及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具有广泛的含义。一是秩序保障,包括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市场本身的秩序、金融秩序和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既需要刑法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和破坏市场管理与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需要民商法维护市场的交换秩序,制裁各种违法活动,还要其他部门法维护各个领域的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市场经济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发展。二是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权利,任何交易活动,说到底都是权利的转移,因此,保障权利的合法转移,维护各种合法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的保障,更有重要意义。在当代信息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要和迫切。我国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在诸多的出资形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就废除了旧《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有利于鼓励高科技公司的健康成长。对权利的保障意味着,不管何人以何种手段与方式侵犯公民、集体和国家的权利,都属于各种法律制止之列,即使是对违约行为,也要依法或双方约定,由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三是平等保障。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不仅在交易中要讲平等,在保障权利和处理经济纠纷中同样要贯彻平等原则。这里也涉及不少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般是做得比较好的,但在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利的保障上,以往首先注意保护的是国家权利。必须明确,当国家、集体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无论是在交换中还是在诉讼中,所有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谁的权利是合法的,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没有主次之分。如果要考虑特殊情况,公民某些特殊权利倒要受到特殊保护,特别是那些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存的某些自然权利,更要引起关注。

第四,制约作用。市场经济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具有竞争机制,强调效益,能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具有一定的自我调整的能力,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因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制约上述消极因素。如制定市场管理法,使市场活动有序化;颁布物价法,制止哄抬物价;出台竞争法,制止和取缔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等;特别是国家颁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市场经济沿着法治的轨道正常运行。

第五,协调作用。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利益经常发生矛盾和碰撞,特别是各企业、各行业、各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时而发生;再加上经济全球化业已成为时代潮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企业重组;化解各种矛盾与冲突;兼顾各种利益,促使各部门协调发展,使整个国民经济有序发展。同时,还要大力发展高新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三大产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实现整个民族的复兴。

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财政法律法规。由政府支出和税收法律法规组成。政府支出会影响与私人消费相对的集体消费的规模。税收是对收入的扣除,它会降低私人支出并影响私人储蓄;它还影响投资和潜在的产出。总之,财政法律体系会通过影响国民储蓄以及对工作和储蓄的激励,从而影响长期的经济增长。(2)货币法律法规。它主要影响货币的供给。货币供给的变动使利率上升或下降,并进而影响商业投资、房地产以及进出口等部门的支出水平。对实际GDP和潜在GDP也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