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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1.1 一、秩序

一、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是由“秩”和“序”组合而成的词汇和范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秩,积也。”清代段玉裁注释为:“积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曰秩。”进一步引申为“常规”、“常度”。“序”为“叙”的假借字。《说文解字》曰:“叙,次弟也。”在日常用语中,秩序、次序、常序等词汇基本相近,可通用。

秩序,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有序性、规律性、条理性现象,是各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秩序是相对混乱、无序、无常的,混乱、无序、无常表明事物运动、发展存在着断裂、杂乱无章,是无连续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理解的。秩序意味着有序,形成了规则性、条理性、均衡性。秩序还涉及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就静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处在一定的结构、系统之中,有一定的位置、方位、先后顺序,存在着条理、有序、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和状态的恒定性、常态性和一致性,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遵循和表现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秩序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普遍存在,因其性质不同,而有自然秩序、社会秩序、思维秩序之分。这是人类在面对自然、社会和自我而需要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自然秩序就是各种自然事物、自然现象的有序性、条理性、规律性。社会秩序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有序化、规则化。思维秩序就是人们思想、思维的有序性,表现在思维、语言、表达、符号等方面的有规则性。